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2055/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06.
1. 本聆訊基本上是一宗涉及違反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1(2) 段所規定的法定程序而召開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大會。第一及第二原告人是夫婦,他們共同擁有將軍澳景明苑一單位。第一原告人是景明苑業主立案法團(「該立案法團」)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的秘書。第十二被告人是該屆管理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共有十二名委員。由於第一原告人與第十二被告人發生意見衝突,於2003年5日26日,第十二被告人召開業主特別大會(「該業主大會」)。該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撤去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其中十一名委員,包括第一原告人;第十二被告人則保留委員之職。大會亦通過推選第一至第十一被告人及另一位業主陳錦培接任被撤職的委員;並委任第一被告人為主席、第二被告人為秘書及第三被告人為司庫。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