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雄 訴 行政長官曾蔭權及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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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7月21日,上訴人劉紹雄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劉先生司法覆核申請的對象包括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先生、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女士、申訴專員戴婉瑩女士及10多位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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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0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05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82號)
聆訊日期 : 2006年11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2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7月21日,上訴人劉紹雄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劉先生司法覆核申請的對象包括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先生、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女士、申訴專員戴婉瑩女士及10多位立法會議員。 2.劉先生尋求的濟助如下:
3.劉先生列出以下尋求濟助的理由:
4.在支持其申請的誓章,劉先生確認以下各點:
5.2006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不批准劉先生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作出以下評語:
6.劉先生不服朱法官的決定,現上訴,要求本庭推反朱法官的決定並批准他作出司法覆核申請。 7.劉先生重申其多番投訴都不獲有關機構適當回應,顯示他們都沒有履行其各自職務。他強調各有關當局需在有法可依下及按常理解決市民的投訴,而不應動輒把市民推向司法覆核之途,否則屬浪費公帑之舉,必須譴責。 8.劉先生亦指曾就未能獲司法覆核許可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投訴,但未能獲得適當處理和回應。 9.《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賦予法庭酌情權就履行義務令,禁止令或移審令發出司法覆核的許可。 10.要法庭行使酌情權發出許可,申請人必須詳細列出他希望提出司法覆核所針對的決定及申請理由。申請人亦必須以誓章核實其依據的事實。 11.在其申請司法覆核的86A表格和有關誓章,劉先生只是重申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及其投訴不獲有關機構適當處理。他向法庭提交的文件顯示他曾就某些事項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劉先生指他的投訴不獲適當處理而當他向特首、政務司長、立法會主席及議員要求協助時,他們都沒有合理地對待他的投訴及要求,迫他進入司法覆核之途。 12.本庭已經詳細考慮過劉先生存檔的資料。根據該些資料,劉先生的指控十分籠統。他沒有指出他基本投訴是甚麼,亦沒有指明申訴專員處理他的投訴犯了甚麼不合理及錯誤的決定,令法庭有權司法覆核。 13.劉先生亦沒有指出為何各答辯人處理他投訴的方法有甚麼不合理的地方。 14.朱法官拒絕批准劉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絕對是正確的決定。 15.在其“加入新證據”文件冊,劉先生列出的多份和有關機構往來的書信較清楚顯示他的投訴。 16.但本庭需首先指出,假若劉先生希望依賴該些“新證據”來支持他的司法覆核申請,他理應在入稟時便將該些“新證據”呈上及指出該些“新證據”和其申請有關之處,而非在上訴階段才首次提出。 17.再者,本庭亦有考慮過他呈交的“新證據”,故能較理解他的投訴。 18.但本庭亦須指出,劉先生的投訴,都獲適當處理。他有理的投訴已獲申訴專員接納,無理的則被拒。申訴專員亦有詳細向劉先生解釋處理他投訴的方法及理由。 19.就申訴專員處理他投訴的方法,客觀而言,劉先生實沒有任何合理的抱怨。他針對申訴專員而向其他有關機構的投訴,亦是沒有合理基礎支持的。 20.本庭認為劉先生對各答辯人的不滿,沒有客觀的基礎支持。他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更不具有任何可爭拗之處。朱法官不應其申請,發出司法覆核許可是正確合理的。 21.本庭駁回劉先生的上訴。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