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紹雄 訴 行政長官曾蔭權及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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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7月21日,上訴人劉紹雄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劉先生司法覆核申請的對象包括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先生、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女士、申訴專員戴婉瑩女士及10多位立法會議員。

Case No.CACV 305/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30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05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6年第82號)

上訴人 劉紹雄  
   
答辯人 行政長官曾蔭權  
  政務司司長許仕仁  
  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  
  申訴專員戴婉瑩  
  立法會議員李永達、馮檢基、梁家傑、陳偉業、何鍾泰、劉皇發、田北俊、李華明、劉健儀、譚香文、李鳳英、劉千石、周梁淑怡、鄭家富、楊森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6年11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12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7月21日,上訴人劉紹雄入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劉先生司法覆核申請的對象包括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先生、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女士、申訴專員戴婉瑩女士及10多位立法會議員。

2.劉先生尋求的濟助如下:

“要求討回立案費1,045元;

要求各答辯者承認錯誤,以幫助申訴專員糾正錯誤,使之能恢復擔當監察政府的角色和紓解市民的 不滿;及

要求申訴專員重新覆檢(30) INOMB 2005/1303及(18) INOMB 2005/2344。”    

3.劉先生列出以下尋求濟助的理由:  

“因本人對申訴專員的處事不當,更遭拒絕溝通和了解,故轉而向上述答辯人等要求幫助,卻得不到合情合理的答覆兼且把本人引向司法覆核之途…

十五位立法會議員對本人的投訴不予理會,於情於理於法都不合。小民所列各項都是為了保護市會公義,保障市民權益而為。所以,在沒有辦法之下只好尋求濟助,並要求彼等公開道歉。”   

4.在支持其申請的誓章,劉先生確認以下各點:

“(一)    反對行政長官未能履行基本法第40條(13),去處理本人對申訴專員處理申訴不當之事的申訴,反而把本人推向司法覆核之途;

(二)     反對政務司拒絕本人對申訴專員的申訴,竟不給本人回覆;

(三)     反對立法會主席沒有執行基本法第79條(7),不查究立法會議員譚香文的不檢行為,以及立法會處理本人的投訴不力,也是把本人迫向司法覆核之途;

(四)     反對申訴專員胡亂處理本人之申訴。本人皆因申訴專員拒絕繼續弄清楚各項申訴,所以本人遂向行政長官、律政司以及立法會主席求助。倘投訴專員對本人的申訴處理得宜,當不致要進入司法覆核,浪費公帑;

(五)     十五位立法會議員竟然完全拒絕且不作任何回覆本人的投訴,與立法會主席同樣是沒有執行基本法第73條(1)的職責。”     

5.2006年7月2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法官不批准劉先生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並作出以下評語:

“申請人存檔的表格86A和誓章不能顯示擬進行司法覆核的裁決或決定。 

申請人存檔的文件亦不能顯示其在公法下具有可提出司法覆核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6.劉先生不服朱法官的決定,現上訴,要求本庭推反朱法官的決定並批准他作出司法覆核申請。

7.劉先生重申其多番投訴都不獲有關機構適當回應,顯示他們都沒有履行其各自職務。他強調各有關當局需在有法可依下及按常理解決市民的投訴,而不應動輒把市民推向司法覆核之途,否則屬浪費公帑之舉,必須譴責。

8.劉先生亦指曾就未能獲司法覆核許可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投訴,但未能獲得適當處理和回應。

9.《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賦予法庭酌情權就履行義務令,禁止令或移審令發出司法覆核的許可。

10.要法庭行使酌情權發出許可,申請人必須詳細列出他希望提出司法覆核所針對的決定及申請理由。申請人亦必須以誓章核實其依據的事實。

11.在其申請司法覆核的86A表格和有關誓章,劉先生只是重申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及其投訴不獲有關機構適當處理。他向法庭提交的文件顯示他曾就某些事項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劉先生指他的投訴不獲適當處理而當他向特首、政務司長、立法會主席及議員要求協助時,他們都沒有合理地對待他的投訴及要求,迫他進入司法覆核之途。

12.本庭已經詳細考慮過劉先生存檔的資料。根據該些資料,劉先生的指控十分籠統。他沒有指出他基本投訴是甚麼,亦沒有指明申訴專員處理他的投訴犯了甚麼不合理及錯誤的決定,令法庭有權司法覆核。

13.劉先生亦沒有指出為何各答辯人處理他投訴的方法有甚麼不合理的地方。

14.朱法官拒絕批准劉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絕對是正確的決定。

15.在其“加入新證據”文件冊,劉先生列出的多份和有關機構往來的書信較清楚顯示他的投訴。

16.但本庭需首先指出,假若劉先生希望依賴該些“新證據”來支持他的司法覆核申請,他理應在入稟時便將該些“新證據”呈上及指出該些“新證據”和其申請有關之處,而非在上訴階段才首次提出。

17.再者,本庭亦有考慮過他呈交的“新證據”,故能較理解他的投訴。

18.但本庭亦須指出,劉先生的投訴,都獲適當處理。他有理的投訴已獲申訴專員接納,無理的則被拒。申訴專員亦有詳細向劉先生解釋處理他投訴的方法及理由。

19.就申訴專員處理他投訴的方法,客觀而言,劉先生實沒有任何合理的抱怨。他針對申訴專員而向其他有關機構的投訴,亦是沒有合理基礎支持的。

20.本庭認為劉先生對各答辯人的不滿,沒有客觀的基礎支持。他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更不具有任何可爭拗之處。朱法官不應其申請,發出司法覆核許可是正確合理的。

21.本庭駁回劉先生的上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