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70/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第一和第二上訴人與本案原第三被告共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 第 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條被處罰。三人聆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一和第二上訴人被判勞教中心服刑。現第一和第二上訴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