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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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身為在道路上駕駛單車者,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交通燈發出紅色燈光時的指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被判罰款1,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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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0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0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989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3日 判案日期:2006年11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身為在道路上駕駛單車者,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交通燈發出紅色燈光時的指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而被判罰款1,5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案情十分簡單。控方傳召一位警員(控方第一證人),案發時間他駕駛著電單車巡邏。他在九龍城機利士南路向東北方向巡邏。控方第一證人注意到上訴人踏著單車沿著機利士南路左三線行駛。當上訴人到達必嘉街交界的交通管制燈時,當時的燈號已轉為紅色。但上訴人並沒有理會,更沒有在停車白線停下來,繼續踏著單車前進。橫越地上的黃色行人輔助線,最後停在行人安全島外圍之頂部位置。在審訊時,這位證人亦在草圖(控方證物P1)畫出上訴人所停的位置。 3.當上訴人在該安全島頂部停了約半分鐘後,他開始向右轉準備掉頭到對面的機利士南路,於是控方第一證人在如此情況下決定尾隨着上訴人,最後在另一方機利士南路截停他,接着上訴人向這位證人說“對唔住,俾次機會”,但證人抄低上訴人的個人資料,並指出會以傳票方式檢控他。控方第一證人之後確認有關交通燈號是操作正常的。 4.裁判法官聽取完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在庭上聲稱他在案發時騎著一部單車,沿機利士南路向東北方向左一線行駛。當時他想往機利士南路和必嘉街前兩個路口的投注站,他聲稱接近機利士南路與必嘉街的路口時,因為他前方有一輛巴士停低落客,所以他由左一線切入左二線。(見辯方證物D1) 5.上訴人亦聲稱他切入左二線之後,因為在他的前面有一輛私家車阻礙他前進,於是上訴人便被迫再由左二線切入左三線。 6.當駛近案發地點的停車白界線前約15米,上訴人曾靠近左三線路壆停下來約半分鐘,當時管制車輛之交通燈號為綠色。上訴人認為他騎著單車應該盡量靠左行,沿左三線行是很危險。所以他打算停在路壆,等候有關燈號呈紅色才由左三線切回左二線。 7.在路壆停留其間,左三線是沒有車輛行駛,而左二線後方開始有車輛駛來。最後上訴人只好繼續騎著單車沿左三線向前駛。去到案發路口之交通燈號剛好轉為紅色,上訴人便在白界線前停低。停低約數秒後,他決定下車把單車推入行人安全島內,並打算前往對面另一方的機利士南路停泊他的單車,計劃步行到投注站。稍後,他給控方第一證人截停。 8.當時上訴人被截停後,控方第一證人向他指出,剛才他在案發地點違反了交通燈號指示。當時上訴人並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說「俾次機會」。上訴人稱有關交通燈號呈紅色時,他是把單車推入行人安全島內,並否認如控方第一證人所指騎着單車駛越停車白界線。 9.裁判法官分析證據時,適當地認為本案件是屬於一對一,沒有其他獨立證人,因此裁判法官亦提醒自己要額外小心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 10.裁判法官考慮證人的口供之後,他認為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亦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所以難以置信。 11.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起,提出他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最終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罪。跟着他考慮到本案案情、上訴人的年齡和每月的收入,又參考了道路交通條例的刑罰及最高限額之後,判上訴人要繳付1,500元的罰款。 1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首先上訴人就不服定罪,作出上訴理由。上訴人批評裁判法官的結論,即指其版本不盡不實,難以置信。本席毋須在此再重複一次,裁判法官已經在裁斷陳述書第19段至21段解釋得很清楚,闡釋他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可信的理據。 13.上訴人亦指稱他沒有觸犯任何交通規例,而他當時是很安全地在安全島上,他沒有不遵守交通燈的情況。在這一方面,今次的聆訊案件不是重審,而裁判法官是在聽取所有證供之後,在事實上已作出裁決。本席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判決謄本中,也看不出裁判法官作出分析時,有任何出錯之處。因此,上訴人的定罪是沒有不穩妥,不公平的地方,有關定罪方面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4.至於上訴人在刑罰方面的上訴,上訴人唯一的上訴理由,是他沒有做過該事情。本席已經指出裁判法官在完全沒有出錯的情況下,判上訴人入罪。本席亦考慮過罰款1,500元是適當的刑罰,沒有明顯過重跡象,因此,裁判法官亦沒有犯任何原則上的錯誤,所以這方面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