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錦棠經營jim’s Design 訴 Lee Dor C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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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24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5年第2248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6年11月7日至10日 最後書面陳辭日期: 2006月11月17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6年12月 21日 判案書 1.本庭需要裁決的,是被告人向原告人的反申索,款額為$185,600。她指稱原告人的手工達不到合理的水平,因為:-
原告人否認這些指控。 原告人的證供 2.2003年9月3日,原告人與被告人簽訂編號 Job No. 20256的裝修工程合約,其中包括由原告人為被告人在九龍龍坪道15號畢架山花園第二期15座壹樓D室及E室(“單位”)的客廳地面鋪設雲石地板。被告人當時沒有向原告人要求雲石地板做防水。2003年11月初,在裝修期被告人到單位查看,她要求他做雲石地板防水及其後的打臘加硬的工序。 3.2003年11月底,雲石地板送到單位,經原告人檢查後,兩件雲石被退回更換。數天後,原告人與他聘請的工人曾惠群先生開始進行雲石地板的防水工作,他向曾惠群解釋工作程序,然後便一同將雲石地板分批逐一放在發泡膠上,在雲石地的底部及四邊掃上防水防鹽劑,以及其後在雲石地板的表面掃上防水防潮劑;防水工作做完後,他們將雲石地板放回木架上,在進行雲石六面做防水工做時,他並無發現雲石地板的表面、四邊及/或四角有任何刮花痕跡、水漬、角位崩損及/或其他的損壞。 4.約於2003年12月初,他聘請陳永楊先生到單位進行雲石地板的鋪設。在陳永楊施工期間,他在該單位跟進。他看見陳永楊先做地台平整的工序:陳永楊首先使用平水尺量度地台,以確定地台經已完全熨平,並無高低不平,然後,陳永楊查看雲石地板,逐一將雲石地板鋪設在地台上,及後再用平水尺量度,確定雲石地板經已平坦地鋪設在地台上,並無出現高低不平的情況。其後他亦查看所有已鋪設的雲石地板,確定所有雲石地板都整齊一致及平坦地鋪設好。在鋪設工程完成後,被告人查看雲石地板,在被告人向他表示無問題後,他便與曾惠群用膠紙鋪在雲石地板上,再在馬路膠紙上鋪上2分厚木板來保護雲石地板以免受到損壞。 5.畢架山花園工程在2003年12月25日完工。當天,他聘請宏碁雲石護理公司(“宏碁”)做打臘加硬的工序。當時宏碁的負責人劉偉森先生向他表示,他須在開工前查看雲石地板有無高低不平、刮花、水漬、四邊及四角有崩損及/或其他問題。他看見劉偉森及他的工人先逐一查看所有雲石地板,確定所有雲石地板沒有上述無問題後,便開始進行打臘加硬的工作。在完工後,他陪同被告人逐一同查看全屋裝修,包括該單位客廳的雲石地板在內。當時,被告人向他表示一切裝修,包括該單位客廳的所有雲石地板,她都感到滿意。之後,他將單位門匙交回被告人。被告人於2004年3月支付畢架山花園工程的所有工程費及物料費。 6.在2003年12月25日驗收畢架山花園工程時,被告人在他面前向劉偉森詢問有關雲石的保養。當時,他聽到劉偉森向被告人解釋,單位雲石地板經已做好打臘加硬的工作,所以日常只須用略濕的地拖或布清潔雲石地板的表面便可。被告人隨後再問劉偉森,如果雲石地板被刮花應如何處理。劉偉森向她解釋,如果刮花的程度不太嚴重,只須再次做打臘便能消除刮花的部份。一般情況,她應每隔1至3個月便安排專業護理公司做打臘加硬的工作來保養雲石地板。她當時立即約定宏碁於一個月後再到單位做打臘加硬的工作。 7.被告人所指的損壞,是在2004年11月1日才向他作出首次投訴。2004年10月底,他致電通知她,她須在2004年11月前償還該欠款,否則他便會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其後她才通過律師向他發出投訴。 曾惠群的證供 8.約於2003年11月底,原告人聘請他到單位為客廳雲石地板做防水的工作,這工作是在雲石地板的六面(底部、表面及四邊)掃上防水劑。在施工當天,他到達單位,經原告人解釋掃防水劑的工作程序後,他便與原告人兩人一同將放在木架上的雲石地板分批逐一搬放在發泡膠上,再各自在雲石地板的五面(即雲石地板的底及四邊)掃上防水防鹽劑。待防水防鹽劑吹乾後,他與原告人各自在雲石地板的表面,分別掃上三層防水防潮劑。其後他與原告人將雲石地板逐一小心分別排放在木架上。於工作期間,他並無發現雲石地板的表面、四邊及四角有任何刮花、水漬、角位崩損或其他損壞。 陳永楊的證供 9.約於2003年12月,原告人聘請他到單位做客廳的雲石地板鋪設工作。到達單位時,他見到數個已用完的雲石防水劑的空罐。 10.他使用平水尺量度地台,以確定地台經已燙平,並無高低不平。其後,他逐一細心查看雲石地板,按照雲石地板的色澤及紋理,逐一將雲石地板鋪設在經已平整的地台上。每件雲石地板在鋪設在地台後,他使用平水尺量度雲石地板,確定雲石地板經已平坦地鋪設在地台上,並無高低不平。 11.他查看每件雲石地板然後才把它在客廳鋪設。他確定所有的雲石地板都經已被掃上防水劑,而每件雲石地板當時都是完整無缺,沒有刮花、水清、角位崩損及/或任何其他的損壞。 劉偉森的證供 12.他是宏碁的負責人;2003年12月,原告人聘請宏碁對單位客廳的雲石進行地板打臘加硬工作。2003年12月25日,他帶同工具及工人到單位進行打臘加硬工作。為免負上損壞雲石地板的責任,他要求原告人在開始工作前讓他先查看所有雲石地板,以確保雲石地板並無高低不平及損壞。經查看確定雲石地板並無高低不平、表面並無損壞、花痕、水漬及四邊四角完整無缺後,他與工人便開始打臘加硬的工作。 13.工作完成後,他看見原告人陪同被告人查看全屋裝修,這包括該單位客廳所有雲石。其後原告人與被告人與他傾談。當時,被告人向他詢問有關雲石地板的保養。他便向被告人解釋,單位雲石地板經已做打臘加硬的工序,所以日常只須用略濕的地拖或布清潔雲石地板的表面。被告人隨後問他,如果雲石表面被刮花應如何處理。當時他向被告人解釋,如果刮花的程度不太嚴重,只須再次做打臘便能消除刮花的部份。一般情況,她應每隔1至3個月便安排專業護理公司做打臘加硬來保養雲石地板。她當時立即約定他於一個月後,再由宏碁到單位做打臘加硬。 14.約2004年1月,他再次帶同所需工具及工人到單位進行另一次打臘加硬。當天,他亦如常先逐一查看所有雲石,確定所有雲石地板都是平坦地被鋪在地台上,並無高低不平及雲石地板表面和四邊四角都沒有損壞後,便開始進行打臘加硬的工作。在該次工作之後,她便再沒有聘用宏碁進行打臘加硬的工作。 被告人的証供 15.在她的證人陳述書,被告人說,
16.被告人聘請的surveyor是 “Oriental Loss Adjusters Limited” (“Oriental”),Oriental是於2004年10月29日對單位進行查驗的,這已是雲石地板鋪設後10個月的事了,這報告是由Oriental的董事Danny Tsang寫的,以下的片段是報告的一部份:-
案情分析 17.就上述報告的第(1)項分析來說,除兩塊雲石板外(參看第(4)項分析)Danny Tsang沒有測試所有雲石板的面層是否可滲進水份;水份可以從雲石地板面層向下滲 (第(4)項可資證明),亦可以從底層向上滲,Danny Tsang沒有排除前者發生的可能性,因此他得出的結論不穩妥。就第(2)項及(3)項的分析而言,從有批角的3張圖片來看,本席看不出有打磨機造成的痕跡,打磨機打磨的痕跡是圖的,但這3張圖片沒有顯示一點打磨的痕跡,Danny Tsang在報告說,正常鋪設雲石塊的最後步驟是:“(f) Grinding machine be used to grind the surface of the laid marble slabs until all the laid marble slabs be smooth followed by crystallization work thereto.”Danny Tsang沒有親眼看見打磨機在已鋪設的雲石地板打磨的情況,因此本席對於他作出的結論不予重視。 18.原告人說,在雲石地板送來單位,他作出細心的檢驗,並退回兩塊雲石地板,被告人沒有反駁這點證供,本席裁定這是事實。退回雲石地板的事實顯示原告人曾細心檢驗雲石地板 ,沒有被退回的雲石地板必定是沒有明顯缺點的雲石地板。 19.原告人說他與曾惠群一起做防水的工作 ,在防水工作完成後,祗有陳永楊一人專做鋪設雲石板的工作。當陳永楊到達單位後,他見到數個已用完的雲石用防水劑的空罐,被告人沒有駁斥這兩點證供。很明顯,陳永楊只做鋪設雲石板地的工作,而原告人與曾惠群做雲石防水工作的証供,必定是事實;陳永楊所見的已用完的雲石用防水劑的空礶自然是他們兩人用完防水劑留下的空罐。 20.劉偉森做的是打臘加硬的工作 ,為了避免被無辜指責損壞地板,在工作開始前他首先查看地板並無高低不平及損壞,這必定是事實的真相。 21.原告人提出的證據充份和有力,本庭接納原告人以及他的證人的證供。被告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她的證供以及她的專家證人的證供根本未能證明鋪設雲石地板的工作有不妥善的地方。 22.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 訟費 23.本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 :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訟費命令作實。
原告人: 由Yu & Associates 律師事務所轉聘Phoebe Man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Chong & Yen律師事務所的Cheung Chung Lai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