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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3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35號
(原觀塘法院案件2006年第3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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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12月22日
判案日期:2006年12月22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林凌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有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上訴人在吉之島超級市場內購物,與員工爭執,經理(第一證人)召喚保安。上訴人將熟食擲向熟食櫃,然後逃跑,其間用手掃跌貨品及將麵包掉到地上。便裝保安亦看見上訴人大吵大鬧,將貨品掃跌。第三證人是休班警長,目睹整件事情,向上訴人展示委任證,將她截停。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指她與吉之島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兩宗案件尚未解決,積壓不滿。當日與職員爭執,並將麵包及飲品撥在地上,發洩不滿。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指引自己,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對損壞是無合法辯解的。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與物主之間宿怨和發洩,並不構成合法辯解,因此定罪。
上訴理由
5. 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指出,她的上訴理由現為當天不小心導致意外。
考慮
6. 上訴人指她不小心一說,與她審訊時的作供完全矛盾,毫無理據。因此,上訴駁回。
針對判刑的上訴
7. 裁判官聽取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廖靜容醫生(譯音)指上訴人近一、兩年間,性格、功能及判斷上有惡化,傾向偏執狂 (paranoia),總覺得被虧待。確實診斷仍有待深入調查,但鑑別診斷 (differential diagnosis) 包括器官性惱綜合徵 (organic brain syndrome), 功能性心理病 (functional psychotic disorder),及情感性疾病(affective disorder),需要住院治療。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5條頒發住院令,維期3個月。
8. 袁章恆醫生(譯音)則指在過去兩年,上訴人有顯著個性轉變,判斷減少,社交及職業功能惡化。現時未知確實原因,但非器官性原因。唯必然屬於《精神健康條例》下之精神紊亂的人,建議頒發住院令為期3個月。
9. 上訴人之前拒絕和感化官合作,因此感化官未能撰寫報告。
10.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想歪了,需要專業幫助多於懲罸,因此接納醫生建議,判處上訴人3個月之住院令。
11. 針對判刑上訴通知書指,判罸太重。上訴人在庭上指出,入院期間,醫生每週應診一次,與在外治療無異。因此,要求出外就醫。
12. 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勻指,上訴人需要入院治療,為期3個月,期間並非明顯超乎適當刑罸,並無不公。因此,針對判刑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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