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淵鐸 訴 聖保祿醫院
Case No.CACV 301/200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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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0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301號 (原高院傷亡訴訟 2005年第728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年1月12日 判決書 日期: 2007年1月12日 判決書 1.原告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2006年8月14日作出的裁決提出上訴。該判案書有兩項裁決:(一)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和撤銷該訴訟;(二)針對原告人頒下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2.被告人於2006年11月15日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原告人繳存法庭港幣74,083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 3.假如本席要原告人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他是否有能力支付呢?當本席問及原告人這問題,原告人認為不合理和不應由他支付,所以也不會支付。 4.本席認為假如原告人上訴失敗,他能支付上訴訟費的機會很微,因為根據法庭所有資料,原告人未必有能力繳交。為公平起見,本席假設他沒有能力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當本席決定應否行使酌情權而作出命令,原告人是否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是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因為如果原告人沒有能力支付上訴訟費保證金,這宗上訴則不能進行。話雖如此,法庭仍有酌情權決定是否作出這命令。 5.此外,另一重要考慮因素是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根據所有資料,原告人幾乎毫無上訴成功的機會。 6.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命令原告人須在14天內向法庭繳交港幣74,000元,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如原告人未能在期限內繳付上述訟費保證金,其上訴會自動撤銷,而原告人亦要支付上訴訟費,訟費金額由聆案官評定。至於今日申請的費用,則歸於上訴案中。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轉聘許偉強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