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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70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0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1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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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25日
裁決日期:2006年10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12月5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尖沙咀金巴利道近柯士甸路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為JY473之的士,時間為06 年2 月2 日下午7 時20 分。
3.下面是控方證人證供的撮要,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3. 控方傳召一位證人,是的士CZ8233之司機。當時他駕的士時速約20至30公里行經上址,在約隔4至5 的士距離見上訴人之的士,乃首架停泊在左前方行人路旁的車輛。當控方第一證人的左前門經過上訴人的車頭並在左轉時,上訴人突然少少扭右地開車並行了約半個車頭距離,而扭右程度就約有十二份之一圓週角(即車頭扭右如時針在一時正的角度),當時上訴人沒有打燈。所以,上訴人這個開車動作導致同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碰撞,控方第一證人左前門中間位置至左尾拉出一條花痕,就正如控方證物P1相片中顯示的損毀狀況。」
4.反之就是辯方的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作供及陳詞承認當時沒有打右燈便開車,但他曾觀察右鏡及有回頭望右後方,他望右鏡見沒有車,但當他開動車輛駛動後(他強調只是駛前,沒有扭右),就發覺右側鏡顯示後方有車燈著了,上訴人形容是一架車速約30至40公里的車駛到,後知乃控方第一證人之的士,故上訴人停車。上訴人觀察到控方第一證人當時頭望右,即沒有望上訴人方向,故此碰撞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忽略了上訴人的緣故。上訴人强調,碰撞時自己根本已把車停定,反而被控方第一證人撞及。
5. 上訴人被盤問時表示望後鏡時見到四至五個車位都無車,而他出車也很慢。上訴人亦指出如果碰撞經過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則對方左前門不可能會有花痕,所以唯一合理解釋就是上訴人自己根本已停定,控方第一證人撞他。」
5.最後是裁判官對本案的裁量(只節錄相關部份):
「8. 本席評估如下:沒有爭議的一點是,連上訴人自己也承認,他開動車時沒有打右燈,這在當時環境,即本身作為一架晚上停泊路邊且十分近轉彎位置的司機,不打右燈便扭出,本身已經是低於任何合理謹慎駕駛者在當時環境的做法,因為不打右燈就會令到後方車輛無法預計到停定的車會突然駛出。當然,這一點本身只是能否構成不小心駕駛罪的其中一個因素,本席仍要考慮上訴人駕駛時是否有合理謹慎和專注,或者他有否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9. 本席評估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並裁定他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他道出了真相,即當時上訴人在沒有打燈及無任何訊號下突然間扭右開車,沒有顧及正在左轉中的控方第一證人,以致後者左車身被上訴人撞及。這事實完全同控方證物1號之相片吻合,因為發生碰撞時,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他正在左轉中,所以由左前門刮花到左後門亦都十分合理。本席也考慮過上訴人就損毀的分析,但肯定他的分析並無實質內容可言。
10. 本席亦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及P2相片所見的案發現場,並肯定他的證供不真實。本席不接納他是直駛,並停定被對方疏忽地撞及。本席亦肯定,即使假設上訴人有停車,他也在沒有打右燈及沒有合理顧及正在左轉的控方第一證人的情況下開動車輛,當發現將會碰撞到對方時才停車,但因為時已晚,所以碰撞依然發生。這種駕駛根本上也沒有合理地顧及他人和不謹慎,本席亦肯定不構成任何辯解可言。」
6.現在,上訴人提出了幾個上訴理由,總結如下:
(一) 他本人所駕駛之的士,在碰撞前停著,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若然這樣,他不可能在開車的一剎那即追上證人及與之發生碰撞。
(二) 證人承認,他在碰撞後沒有即時停車。這證明證人根本沒有看到上訴人,因這樣他才會繼續前行而不立刻把車剎停。
(三) 如果上訴人真的突然右拐以致撞及證人,證人之的士應有凹痕而非擦損的痕跡。
(四) 證人也承認,曾在現場拒絕與在上址看見一切的另一司機對質。
(五) 證人曾在現場因不欲借出而誐稱自己沒有手提電話,足見其為人。
7.然而,本席認為,這些所謂疑點,完全不足以推翻有關的定罪。非常簡單,控方所指,實非上訴人曾以大動作把的士右拐。相反,他只是把車稍微開出才與正在駛過的證人發生碰撞,所以根本沒有能否追上的問題,所造成的損壞亦不一定為凹痕,因結果完全取決於速度與角度。事實上,證人本身可能亦有不足之處,例如把車子開得太貼,沒有與上訴人保持更安全的距離,但這都不能消除上訴人突然右拐的責任。至於證人是否即時停車、又或是否願意對質,這也不能證明什麼,因人們的反應各異,而且證人也只是在碰撞點幾呎外停下,沒有什麼奇怪。至於證人不欲把電話借出而說謊,這也對本案沒有幫助。
8.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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