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寧新

Case No.HCMA 98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Dec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8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8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2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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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關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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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17日及12月21日

裁決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判案書

1.裁判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 12 段主要指出,縱使上訴人在1998年的上訴得直,屋宇署仍可於日後就同一僭建物再發出有效的清拆命令給上訴人;及上訴人收到命令後,仍可就該命令提出上訴。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裁決。

2.裁判官又指他信納控方第一至第五證人的證供為事實的經過,這是一個對於事實的裁決。

3.裁判官又指出上訴人於1998年上訴得直,其後屋宇署於1999年1月22日再發出另外一張通知書給上訴人。上訴人並沒有就該通知書提出上訴,直到目前為止仍沒有遵從該通知書的命令拆除僭建物。故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的裁決是正確的。

4.上訴人的不服上訴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