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永川 訴 趙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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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57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案件 2005 年第 2578 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1月24、26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6年1月26日
判案書
1.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保担費、舟車費和手續(銀行)費等” 合共27萬元。 2.本案純粹是事實的爭議,被告人說從來沒有向原告人借錢。 3.原告人親自行事,被告人由法律緩助處委派律師代表。兩人階是聾啞人士,在審訊中需要手語翻譯協助。 原告人案情 4.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十分簡單,並沒有詳細敍述申索基礎,本席只能從原告人存檔的口供詞和文件、以及他的庭上證供嘗試理解他的申索。 5.申索陳述書中雖然提到“被趙忠志商人古董買賣,支票中國銀行行長自守盜賊了不入還我戶口二億幾千萬元的損失” ,但審訊開始時,原告人確認了只是向被告人申索27萬元。 6.歸納原告人的證據,是指被告人在從2002年6月開始的數年間向他借款總共27萬元。但是,在庭上作供時,原告人能確認的只是其中的4次借款,包括頭3次分別於2002年6月、2002年8月和2003年6月的每次2萬多元,以及2003年7月的2千多元,餘數是在何時和甚麼情況下借出的已不記得了。他只能確定全部款項都是以現金親手交給被告人的。 7.原告人已經失業多年,過往10多年間只是依靠綜援金生活,每月收取的金額由開始時的千多元直至現在的2千多元。 8.當被問及為何他會有27萬元借給被告人的時候,原告人說那些錢是他的積蓄,而他的積蓄是由綜援金而來的。盤問時原告人又說是從他的朋友梁杜圖處借來的。 9.在原告人存檔的文件中,有一封聲稱由原告人代寫的署名梁杜圖的信件,敍述了他向原告人借出了總共13萬9千元,但信中提及的借款目的卻主要是支付原告人的“旅行費” 。此外,原告人亦存檔了一份由梁杜圖給予社會褔利署的聲明,聲稱他曾借給原告人27萬元,用以借給被告人,而其中的17萬元是他的積蓄,其餘的是他從黑社會和“大耳窿” 處借來的。 10.原告人沒有傳召梁杜圖作供,但提供了梁杜圖的銀行存摺副本供法庭參考,從該些存摺紀錄可見,在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之間,梁杜圖的每月收入是由3千5佰元至5千多元不等,最高存款額有4萬多元,而最低的卻只是不足6佰元。 11.此外,原告人存檔了一些傳真副本,聲稱可以證明被告人曾向他借錢。這些傳真的署名都是被告人的,其中一些是寫給原告人要求原告人帶錢到內地給他。除了其中2張之外,被告人均否認該些傳真是由他發出的。 12.從該些傳真內容可見,除了該2張被告人承認由他所發的之外,其餘的很多都是言不及義,難以理解的。 13.代表被告人的葉律師質疑原告人為何不能交待27萬的數目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原告人卻一直只是說在文件中可以找到證明,但不能說明從文件的那處可以找到。 14.此外,原告人在盤問中亦提到曾支付6萬元給監獄職員,用以協助被告人從新疆監獄釋放出來。 15.葉律師出示一份由警察於2003年11月24日向原告人錄取的口供,當中原告人只提及了他於2002年6月和8月借給了被告人總共4萬元,和付給內地監獄的6萬元,而並沒有提及其他任何欠款。原告人就此不能提出任何解釋。 16.原告人亦不能解釋為何他說全部借款均是親手交給被告人的。 17.被告人指,他和太太均是聾啞人士,他於2002年透過太太認識原告人。當時他在珠海居住。 18.2003年4月,原告人突然往珠海找他,問他借錢,他便借了3萬元給原告人。直到目前為止,原告人只還了1萬5千元給他,尚欠1萬5千元。 19.當時的2張傳真,是他發給原告人追討欠款的。 20.他從來沒有向原告人借錢,但原告人從2004年7月開始便說他欠原告人1萬元,其後便一直滋擾和恐嚇他和他太太,他亦因此成功在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原告人再滋擾他們。 21.原告人的版本殊不可信。他不但不能說出如何計算27萬這數目出來,更是在不同時間聲稱被告人欠他不同的數目。 22.參考原告人的財政狀況,實難另人相信他有能力向被告人借出27萬元之多。至於從梁杜圖處借錢的說法,並沒有梁杜圖的證供證明,而從梁杜圖的存摺亦可見他也是低收入人士,那來巨款借出?從黑社會和高利貸借錢轉借給被告人的說法,更是天方夜談。 23.本席觀察原告人的行為,以及他存檔法庭的文件,認為借錢給被告人之說,只屬原告人的幻想,並無此事。 24.本席命令撤銷原告人的申索,訟費歸被告人,若雙方不能就數額達成協議,交由聆案官評核。被告人的訟費根據法律緩助處規則評核。
出席人士: 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葉祺智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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