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訴 張偉乾

Case No.DCMP 1349/20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Sep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MP134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6年第1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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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被告人 張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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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9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9月26日

判案書

1.被告人張偉乾先生今日向本席申請上訴潘聆案官在9月20日拒絕他的申請延期收樓申請。

2.在今天的聆訊當中,張先生提出他的上訴理由:-

一、 他感覺被搶金錢;
二、 家人或朋友借錢沒有或不須付出利息,金錢不會自動增值,金錢就是240,000港元;
三、 貪心和不守合約行動;
四、 真實內容,他和銀行職員在簽約時的對話內容,在銀行進行時才是真的,當時真實情況不是在律師行。

3.他所提出的全部四項理由,也不是申請延遲收樓的理由,此等理由只是張先生用作推翻貸款合約的理由。

4.經考慮張先生所提供的理由,以張先生的角度來看,銀行提供給張先生遠在2002年1月23日的借貸信件第四段曾經清楚列出,提供給張先生的貸款利率將會是銀行最優惠利率減2.25厘利息。    第四段亦清楚列出銀行最佳利率是浮動的,而且此等知識是非常普遍的知識。

5.再者,在張先生2002年2月7日所簽的按揭文件的第二段a至c小段中,文件清楚指出按揭利率是會經常轉變,而銀行會在適當時間通知張先生,而且此等通知通常會在利率改變之前45天通知張先生。至於銀行最優惠利率的改變引致借款人應交還的貸款利息有所改變,亦在貸款合約的文件中第二c段中清楚列出。

6.張先生提出他並不懂英文,因此需要銀行職員向他加以解釋,他指出,當時銀行職員並未清楚向他解釋,他要求法庭給予一個機會可以與銀行職員面對面質詢。

7.在香港的終審庭,列顯倫法官在終審庭案例中指出,當一個人在合約文件中簽署之前,他有自由不在文件中簽署,若他並不明瞭文件中的條文的話。但當他一旦把名字簽署在文件當中,這表示他已全部接受文件中的合約條款。

8.若張先生在2002年1月23日信件收妥之後,以及在2002年2月7日簽署按揭文件之前,有任何不明白貸款的條件的話,他大可以向銀行職員查詢清楚,亦可以拒絕簽署他並不明瞭的文件,若他選擇簽署按揭文件,這是他自由的選擇。

9.至於今天的上訴,並非一項被告人提出推翻按揭文件的訴訟,今天的上訴是張先生申請延期收樓的上訴申請,張先生並沒有提供任何良好理由予法庭,考慮他應否可得到延期收樓的命令。張先生所提供的理由全部只是推翻按揭文件的目的的理由。

10.因此,既然推翻文件並非今天的法律程序應該處理的,張先生並不能成功得到延期收樓。基於張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良好申請延期收樓的理由,他的上訴申請不獲接受,他的申請被剔除。並且需要支付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以由經歷司、聆案官評估。

  (黃慶春)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Mr Wilson FUNG,孖士打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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