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薇 訴 李慧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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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條19號命令及本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原告人申請剔除被告人的答辯及反索償書,並要求得到申索陳述書中提出的濟助。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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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P 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遺囑認證訴訟案2006年第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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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聆案官黃健棠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6年10月6日 判案書日期 : 2007年2月9日 判決書 申請 1.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條19號命令及本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原告人申請剔除被告人的答辯及反索償書,並要求得到申索陳述書中提出的濟助。 背景 2.約從1974年起,李家光先生(“死者”)與譚韻儀女士一同居住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58號8樓前座。在同居期間,他們生下李慧馨小姐(“被告人”)。 3.2004年5月24日,死者在國內湖南省常德巿與刘雨薇小姐(“原告人”)結婚。及後,在2005年1月11日,死者在未立有遺囑的情況下於香港去世,享年73歲。 4.原告人及被告人接着就誰應承辦死者遺產事宜發生爭拗,2005年6月3日,原告人的委托人黃熾棠律師行向遺產承辦處遞交HCAG003608/05申請,但遭被告人以2005年6月29日存檔的知會備忘(編號HCCA001538/05)反對。其後,2006年1月3日,原告人便入稟本院對被告人提出本案,要求法院頒令取消上述知會備忘、容許原告人繼續其對死者遺產承辦申請等等濟助。 5.被告人提出抗辯、列舉其權利及原告人的不是之處,另外更根據《遺囑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6條提出反申索,要求法院委任她為死者遺產的管理人。 剔除申請 6.2006年5月15日,原告人提出本剔除申請。有關事宜於2006年10月6日在本席席前展開正式爭議,原告人由莊啟文大律師代表,而被告人則親身自辯。在聽取雙方陳述後,本席將申請押後判決。 判決 7.經詳細考慮所有証供、法理展述及陳詞後,本席決定撤消原告人剔除申請,原因如下所述。 法理 8.有關剔除狀書申請的法律原則可在2007年香港民事程序第331至341頁中找到,簡單說:
原因 9.套用上述法理於本申請,原告人的案情未能符合有關規定。
結論 10.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消原告人2006年5月15日提出的傳票申請。另外,按一般慣例,敗訴一方須支付勝訴一方訟費的原則,本席亦頒下暫時命令:在本案於原訟庭作出最終判決後,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上述申請(包括2006年5月24日、2006年6月14日及2006年10月6日出庭)所有的訟費,以對訟當事人基準計算,如雙方未能就數額達成協議,有關事宜交由聆案官評定(如雙方在本判決頒下14天內不作反對或更改申請,有關暫時命令即將作實)。
原告人:由黃熾棠律師行轉聘莊啓文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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