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傑

Case No.HCMA 849/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Nov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4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4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677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李俊傑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11月2日

裁判日期:2006年11月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處罰款1,7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在西區海底隧道近香港入口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GE2240的公共小巴,時間為06 年1 月9 日上午9 時12 分。

3.綜合案情顯示,證人(1)在案發時正開着私家車4200從干諾道西天橋東行,準備進入西區海底隧道往九龍方向入口的高架路。前者即天橋(下稱「E坡道」)乃單線行車,後者即高架路(下稱「B 坡道」)為雙線,而且兩者均向東右彎並以小角度含接,成鷹咀狀。

4.無論如何,就在證人(1)將要到達含接處時,即發現有「踩不起油」的情況,乃將4200駛前約三至四個車位並停泊於該處。那個位置,就是E坡道緊接B坡道的斷續分界線前。假若他再往前駛少許,便會跨出B坡道的左二線。

5.隧道職員證人(3)見狀,乃上前着證人(1)把車駛至B坡道左一線旁的避車處,然後再走到4200後面約兩個車位的地方,準備指揮交通。

6.這時,4200已駛停了約七分鐘,證人(3)到場則有一分鐘。期間,4200未有打起任何燈號,兩條坡道上橫掛着的顯示屏亦未表示路上有任何異常情況。

7.就在證人(3)走到4200後面兩個車位時,上訴人的小巴亦已駛到。根據證人(3)及其他證據顯示,E坡道的出口,因斜角與B 坡道連接,所以有足夠的空間讓上訴人經過。事實上,上訴人在駛經證人(3)後曾一度跨越E、B兩坡道的分隔線,如繼續靠左前駛則會順利進入B坡道,但不知何故卻以右前角撞及4200的左後輪,再反彈至B 坡道左一線旁避車處的石壆。

8.就是以上的情況,令上訴人被控不小心駕駛。反之,他並未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9.至於裁判官,她所提供的定罪理由大致如下,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部份):

「24.第三控方證人已清楚指出自他走到私家車、直至離開的期間,相隔約1分鐘。這與第一控方證人所述在兩車發生碰撞前,已經駛停……並沒有分歧。……依第三控方證人所述:在證物P-4(13)相片副本上、以紅筆所劃下的橫線與的私家車之車尾兩者之間,相距大約180米;這不受上訴方爭議……

25.  不論私家車抑或“顯示屏”,在案發前、固然沒有發出任何危險警告訊號,但上訴人是從E坡道駛往發生碰撞之路段的。當上訴人駛經E坡道的彎位(即:證物P-4(13)相片副本上、以紅筆所劃下的橫線處)、及繼續前行時,在小巴車頭與私家車之車尾之間沒有任何車輛、或物體可遮敝一名前行司機望向前方之視線的情況下,尤其當他駛近私家車車尾時,理應早已可以清楚地看見其前方……已停了一輛私家車。況且,不受爭議的案情中其中環節是:自從第一控方證人駛停私家車後,從未有再移動其車輛。其二、當時在右1 和右2線上也沒有其他車輛,阻礙上訴人可儘早採取防避的措施,以便確保在小巴前行時,其車身不會觸碰私家車。其三、當上訴人駛過……E坡道的彎位後、直至駛到私家車的車尾期間,除了扭左撞向左邊的石壆外,亦從未有響「按」或作出任何其他防避措施。其四、上訴……是先撞到私家車的“左後邊”……,該碰撞引致小巴失控再撞到左邊路堤(……)。

26.  本席認為作為一名合理、謹慎的司機,在行車時、應時刻專注其前方的路面交通情況,以便能及時應路面的變化,儘早掌握前方的交通動態,而可採取相應的措施、確保有應變的餘地。」

10.非常明顯,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應可預早看見證人(1)的私家車。

11.然而,本席並不這樣認為。

12.本席認為,裁判官根本沒有考慮到E坡道的弧度,而她所指的180 米,實為一個急彎。事實上,根據證物P2(12)那張相片顯示,從4200向後望,能看見的距離實在很少。再講,根據證人(2)(小巴的一位乘客)供稱,不斷向右望的她,在第一次看見4200時,4200已近至一輛半小巴的距離。

13.以上的情況,政府律師並無爭議。政府律師更公平地指出,案中並無證據顯示小巴在超速。

14.本席認為,上訴人因突然看見4200,期間又沒有訊號警告他此乃停頓中的車輛,所以頓時不知所措,結果把軚不穩以造成這次意外。這起碼是個不能抹剎的可能,卻完全未被裁判官考慮。

15.本案的定罪,實有欠安全穩妥,應與判罰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轉聘潘展平及潘定邦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