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Art Interior Design Ltd. 訢 Lam Chee Kw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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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是一間室內設計及裝修公司。被告人是香港加惠民道加惠臺1座29樓H室單位(以下簡稱為「新居單位」)的業主。原告人追討為被告人裝修新居單位工程費的餘款,總數為HK$98,917.50。被告人以工程未完成及質量有重大問題為由,拒絕向原告人付款,並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人作出工程延誤賠償、工程質量問題賠償、測量師報告費用及其他非定額賠償等(見審訊文件夾第46至47頁,以下簡稱為「第46至47頁」,如此類推)。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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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79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3年第797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威達公開審訊 審訊日期:2007年1月22至2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7年2月16日 判案書 1.原告人是一間室內設計及裝修公司。被告人是香港加惠民道加惠臺1座29樓H室單位(以下簡稱為「新居單位」)的業主。原告人追討為被告人裝修新居單位工程費的餘款,總數為HK$98,917.50。被告人以工程未完成及質量有重大問題為由,拒絕向原告人付款,並提出反申索,要求原告人作出工程延誤賠償、工程質量問題賠償、測量師報告費用及其他非定額賠償等(見審訊文件夾第46至47頁,以下簡稱為「第46至47頁」,如此類推)。 2.原告人與被告人的狀辭(pleadings)和證人口供詞的內容方面都有明顯的不足之處。區域法院是講求形式的法庭,狀辭制度是好的。但原告人與被告人的做法,實在令法庭為難。嚴格執行狀辭制度底下的種種規則的話,案件審訊根本是無法進行的,因為這樣一來,雙方的狀辭必需先行修改妥當,而修改狀辭又一定會造成進一步的延誤(這宗案件的令狀,是在2003年2月12日呈交的)。在雙方並無異議的情況底下,本席行使了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21條規則下的權力,指令就着某些在狀辭中未曾作出陳述的案情不需要與訟雙方呈交進一步的狀辭。大致上,在合理基礎下可預見會成為審訊事項的,就是在這次審訊的範圍以內,是需要審理的。超越這個範圍的,在審訊中本席已向與訟雙方表明在審訊中將不予處理,因為這樣會做成不公,令對方措手不及。與訟雙方對本席這個做法是認同的。這樣一來,這次在區域法院的審訊便變得與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形式頗為相似,只不過本席並沒有查問的責任(duty to enquire)。 3.按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第5條,原告人有合約上的責任,須以合理程度的謹慎及技術為被告人作出服務。現按與訟雙方史葛表的內容來討論據稱有問題之工程與及作出相關的事實認定。 4.史葛表是分為前後兩個部份的。前部份由第98頁至101頁。後部份由第102頁至111頁。前部份是按被告人的答辯書第5段的內容排列而成的。第5段就是被告人的狀辭中所講及的問題工程。這是本案需要審理的事項 。以下所提及的工程單項目的編號方式,比方說「工程單項目1.5」,是以雙方在2001年11月24日所簽訂的工程單(見第120至122頁)的工程項目編號作為依據的,不過,由於工程單的內容寫得令人難以明白,所以在文字描述方面,本席用上了自己的描述。史葛表的後部份與前部份內容有重複的地方,但也有額外的地方。額外的地方而在被告人的口供詞內容和在法庭內作證都沒有針對性地提述的,並不可以算為被告人的主要案情。以下先處理史葛表中前部份的項目。 工程單項目1.5(厠所門) 5.有關的相片見第181頁C相片(在一頁紙內的4張相片,左上方的稱為A,左下方的稱為B,右上方的稱為C,右下方的稱為D)。「和紙」並不是一種紙,而是外觀與紙質日本舊式門窗相似的膠片。原告人確實在合約商討的過程中,向被告人提供了內附有1.5mm厚和紙膠片的樣辦,但那只是包括了多個和紙樣辦的一整本目錄冊中的其中一個樣辦。原告人所造的厠所門,確實並非貼上了1.5mm厚的和紙來做飾面,而只是貼上了0.5mm厚的和紙來做飾面。但是,合約並沒有要求一定要使用1.5mm厚的和紙。所以,就着用料方面,原告人並沒有違約。 6.至於被告人表示在和紙飾面內藏氣泡、木屑等雜質,本席認定這個情況並不嚴重,非仔細觀察,是看不出來的。本席認為合理的裝修服務,並不是要求原告人造出完美無瑕的藝術傑作,所以,原告人並沒有違約。無論如何,本席信納原告人的第一位證人(以下簡稱為「PW1」)所言,即被告人所提出之情況,是可以靠原告人的工人把和紙撕下來,把內藏的雜質等清除,再重新貼上並用工具把和紙刮平便可以除去氣泡,這只是一個簡單的工序。倘若被告人在原告人完工後發現這個情況而曾經要求原告人跟進改善的話,原告人是有合約上的責任在合理的時間內去完成的。但是,被告人却一直沒有向原告人提出這樣的要求。故此,無論如何原告人也並沒有違約。 7.本席認定,就着這個工程項目,原告人在使用材料、造成的外觀與及組合的方式等均沒有任何地方違約。 工程單項目1.7(廳鋪地磚) 8.本席認定,原告人並沒有違約。 9.即使在被告人的測量報告書內,也只是表示了鋪地磚的範圍約有17平方公尺,而當中只有1平方公尺的地方出現了地磚排列並不整齊的情況。相片證據顯示這個情況並不嚴重。地磚是被告人自己揀選的,地磚在四邊有輕微的向下彎的狀況,那是地磚本身設計造成的效果,並不是原告人的手工有欠妥善。原告人並沒有責任去造出完美無瑕的效果。 工程單項目1.8(天花牆身油漆) 10.本席並不認同原告人有違約的地方。 11.本席並不相信原告人的油漆效果,造成了天花或牆身的油漆出現了色差(俗稱陰陽色)。本席相信原告人已依約完成了這個項目所包括的每一個工序。 工程單項目1.9(近大門的鞋櫃連其上的魚缸櫃) 12.有關的相片可見第182頁C相片。原告人在為被告人依約完成絕大部份的工序後,被告人才要求原告人作出改動,把在原本的設計構思中在鞋櫃頂放置魚缸的空間加高,這便導致了魚缸櫃用木造的頂部需要在工序接近完成的時候需要改短了,才可以把加高了的玻璃魚缸放進去。原告人的合約責任,包括了提供玻璃魚缸,但並不包括魚缸內的生化系統的安裝。後來被告人自己找人造了較高身的魚缸和提供養魚所需的生化系統。 13.本席認為在這個項目上原告人並沒有違約。 工程項目1.14(客廳木質長座位連其下之「地櫃」) 14.有關的相片可見第183頁B相片。 15.本席認定原告人並沒有在這個項目上違約。 16.從相片可見,長座位的木紋,是橫向的。被告人表示按合約的要求,木紋應該是垂直的。原告人向被告人提供的立體示意圖(見第291頁A圖),確實顯示了垂直紋理的長座位。但是,本席並不信納立體示意圖是與訟雙方用以表明施工規格的文件。本席相信立體示意圖的作用,只是作為一種籠統方式的示意。本席認為,被告人在其後簽署的施工規格圖(見第176頁及其它頁數),才是與訟雙方訂立合約的仔細內容的重要證據。施工規格圖表明了座位的木紋是橫向的。 17.另外,立體示意圖顯示長座位是用一整塊木板製成的,被告人表示這是合約上的要求。但施工規格圖顯示的長座位是分成三截的,由3 塊木板組合而成。本席認定施工規格圖顯示的方式,才是合約上要求,而事實上造成的長座位也符合這個要求。在座位下的地櫃,中間的一截,是可以拖出來作為活動茶几用途的。本席相信地櫃的呎吋規格,是合乎合約要求的。 工程項目1.15(在客廳內裝在入牆櫃身的開合飯桌) 18.有關的相片可見於第181頁A相片。可開合的飯桌桌面,推上去關上的時候便成為入牆櫃的面板,翻90度下來便可以使用作為飯桌面。 19.本席並不相信原告人的設計和手工有不當之處導致開合的飯桌桌面太重而承托支撐不足,而使其連接在櫃身的較位爆裂。 20.本席相信,原告人已知會了被告人,這個開合設計的飯桌雖然可以節省地方,但比起一般的飯桌來說,是沒有那麼鞏固的。原本的設計,是沒有提供放置在飯桌板末端下方的活動支撐架的,後來原告人在原先的設計以外加添了這個支撐架,不另收費。原告人用了這個省位的設計,是因應被告人的要求而造的。 21.本席認為原告人在這個項目上並沒有違約。 工程項目1.16(客廳入牆櫃) 22.有關的相片可見於第181頁A相片。 23.本席認為選取用那種木材來做傢俬,是被告人自己的選擇。被告人選擇了用斑馬木,而這種天然木材是紋理較多較明顯的。被告人怎麼可以藉此而說原告人違約呢?本席認為原告人在這個項目上並沒有違約。 工程項目2.2(廚房門上的牆身) 24.有關的相片可見於第179頁C相片及186頁D相片。 25.原告人為被告人在廚房入口造的趟門約為5吋厚度,而趟門旁原告人所造的牆身比5吋厚了少許,這本非違約的情況。無論如何,原告人亦已應被告人之要求,把稍為比趟門厚的牆身修薄了,使趟門與牆身的厚薄度成為一致。 26.本席認為原告人在這個項目上並沒有違約。 工程項目3.1(兩隻趟門作為房門) 27.有關的相片可見第190頁B相片。房門趟門在相片的左方,右方為櫃門趟門。 28.就着房門和紙的問題,本席的認定與上述第6段一致。合約並無要求使用1.5 mm厚的和紙。此外,本席並不相信房門的扣鎖出現了難與門框扣上的情況。 29.本席認定原告人在這個項目上並沒有違約。 工程項目3.2(房間內之大衣櫃) 30.有關房間內之大衣櫃趟門的相片可見於第190頁B相片的右方。 31.雙方原先的合約,是要求原告人用1.5mm厚的和紙作為飾面的。但原告人無法在香港買到面積比3呎 x 6呎還要大的1.5mm厚的和紙。房間內的大衣櫃的櫃門,比這個最大的尺碼還要大。原告人於是徵詢了被告人的意見,表示可以在大衣櫃門的中間裝強化玻璃,然後在玻璃面上貼上較薄身的和紙,來解決問題。而被告人表示若不另外加價的話,原告人可以這樣進行。原告人就這樣做了。雖然原告人其後採用的製造方式比原初所同意的製造方式還要貴,但原告人並沒有藉此而向被告人額外收費。 32.就着大衣櫃門和紙的問題,本席的認定與上述第6段一致。 33.至於大衣櫃的內裏,是鋪了白磁板作為飾面的。本席認為大衣櫃內的白磁板飾面有併合的接口界,實屬正常。原告人並沒有責任鋪上一整塊毫無併合界的白磁板。 34.本席認定原告人在這個項目上並沒有違約。 工程項目3.3(房間書檯位置及書檯上燈槽位) 35.有關書檯的相片可見於第191頁B相片。 36.雙方原先的合約,是要求原告人在書檯的上方做光管燈槽,並加上透光膠片的。但是在雙方同意情況下改為用射燈而不用光管,也取消了安裝透光膠片的要求。 37.有關書檯的施工規格圖可見於第172頁。被告人的房間是造了升高了的地台的,地台面有可掀起的木板,其下有貯物空間。書檯前的座位也是這個形式,在該處的地台面的木板可以掀起露出座位和供人坐下來的空間。 38.本席相信被告人是要求原告人造出供被告人的年紀尚幼的女兒使用的座位,所以成年人坐下來會有侷促的感覺。這是被告人的要求而並非原告人的設計不當。座位在原先的設計中是有背靠的,但後來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更改了成為沒有背靠,這也並非是原告人的違約後果。 39.本席認定原告人在這項目上並沒有違約。 工程項目3.4及3.5(房間內升高了的地台面可掀起的木板) 40.有關相片可見於第180頁B相片。 41.本席相信情況是原告人按照合約把項目完成後,被告人要求把用來掀起升高並固定地台面木板的金屬較替換。被告人自已去買了價錢昂貴的金屬較。原告人免費替被告人把已裝了的舊金屬較拆下換上新的金屬較。原告人原先安裝的金屬較是合適的。因為替換了新的金屬較,導致地台木板要使用很大的氣力才可以掀起,令原告人要把原先已造好了的手抽位置作出改動。 42.本席認為原告人在這個項目上並沒有違約。 3.7項目(房間內連梳妝檯的大衣櫃) 43.有關相片可見於第180頁C相片。 44.就着大衣櫃和紙飾面的問題,本席的認定與上述第6 段一致。 45.本席認定合約原先要求原告人使用1.5mm厚的和紙,但後來雙方同意改用強化玻璃外貼較薄身的和紙。 46.本席認為原告人在這個項目上並沒有違約。 原告人的工程有否延誤 47.原告人承認按着雙方原先訂定的合約,原告人是有責任把有關工程在2001年12月18日完成的。至於有關工程的範圍,見於2001年11月24日的工程單(第120-122頁)與及2001年12月1日的後加工程單(第126頁)。在2001年12月17日,原告人確實曾向被告人表示原告人所負責的工程可以於當日完成。被告人聽罷,便安排搬運公司把被告人的傢俬雜物等搬往新居。原告人在清理被告人的新居和執拾工具離場時,被告人自己所聘用的鋁窗工程公司的工人却到了新居單位進行加大房間通往露台之窗戶的工程,弄致沙塵滾滾。被告人在到達新居單位時看見這個情況,大為不悅,一氣之下便着令搬運公司把傢俬雜物搬走寄倉。 48.本席相信原告人上述(第47段所述)的工程確實在2001年12月17日已完成了。 49.本席認為並不需要審理原告人是否有責任制止被告人自己所聘用的鋁窗公司的工人進入被告人的新居單位進行加大窗戶工程。即或這是需要審理的事項,本席也會認定原告人並沒有這樣的責任。 50.同樣本席也認為並不需要審理原告人是否有責任在被告人所自行聘用的鋁窗公司的工人進行加大鋁窗工程時,在室內妥善做好防禦措施,用適當的物料覆蓋各處避免沙塵沾及。又即或這是需要審理的事項,本席也會認定原告人並沒有這樣的責任。 51.原告人在完成了上述(第47所述)的工程後,後來應被告人的要求,約於2001年12月23日期間,同意為被告人進行額外的後加工程。有關工程的內容可見於第131頁的後加工程單,這些額外的後加工程所牽涉的只是很少量的工作。原告人在2001年12月23日已經把新居單位的鎖匙交回給被告人,額外的後加工程在2002年1月14日前完成,這是合理的所需時間。無論如何,被告人並沒有因這次的後加工程蒙受任何損失和不便。 52.本席認定,原告人的工程並沒有延誤,被告人的反申索並不成立。 收數公司的恐嚇及滋擾 53.被告人指稱原告人委派了收數公司向被告人追收工程費尾數,而收數公司派來的人對被告人進行了滋擾和恐嚇。案情屬實的話,原告人是可能要負上法律上的責任的,這在Wong Wai Hing & Anotherv. Hui Wei Lee, CACV 136/2000, 16 March 2001一案例中已有清楚詳盡的講論。不過,本席並不相信原告人曾經委派任何收數公司向被告人追數。被告人這項反申索並不成立。 電掣箱跳灰士的問題 54.本席相信發生的事故較有可能是被告人的音響器材令電力負荷過重而導致了新居單位內的總電掣箱出現了跳灰士的情況。原告人並沒有合約上的責任確保被告人把他的音響器材接上電源後,不會產生電力負荷過重的情況。無論如何,當被告人向原告人表示發生了上述的情況後,原告人已委派了電工為被告人妥善地解決了跳灰士的問題。 55.本席並不相信原告人在這方面違約。即或原告人真的在這方面違約的話,本席也並不相信這個違約情況曾令被告人蒙受不便與困擾,以致被告人有權得到賠償金。 拆下音響櫃頂天花及影像投射屏幕而尚未重新裝上的問題 56.本席並不相信原告人曾經把被告人新居單位內的音響櫃頂天花及影像投射屏幕拆下而又遲遲不為被告人重新裝上。故此,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可以按此而得到與不便困擾有關的賠償金。 並沒有在史葛表前部份所提及的却在史葛表後部份所提及的問題工程和其它索償項目 57.史葛表的後部份(第102頁至111頁)是根據被告人的測量師報告的內容寫成的。被告人表示他並不懂英文,測量師報告的內容他不明白(在審訊間本席為被告人安排了傳譯員為他解釋了英文文件的內容)。史葛表後部份的內容,並非全部在被告人的口供詞內有所提及。故此,史葛表後部份的內容,在前部份沒有提及的,並非被告人的主要案情。PW1已經就着測量師報告(第232至267頁)的內容否認了原告人有違約的地方,而被告人就着史葛表後部份的內容在庭上作證時却支吾其詞。就着史葛表後部份的內容,本席同樣認定,原告人並沒有任何違約之處。 58.舉例說,本席認定被告人新居單位的大門防盜鍊位附近刮花的情況,在原告人完工時,是並不存在的,這可能是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家人使用不當而造成的。而大門的把手出現鬆動,是長期使用和木質經冷縮熱漲而產生的後果,並非出於原告人的裝工不妥當。而且,這個情況也是可以輕易地調校修正的。 59.再舉例說,被告人新居單位的厠所木門出現刮花的輕微痕跡,本席也並不相信是在原告人完工交接時已經存在的,這也可能是被告人和他的家人在長期使用間所造成的。 60.再舉例說,被告人新居單位的廚房門,在測量師報告書內說成有裂縫,但本席認為事實上並沒有。 61.再舉例說,被告人新居單位的房間內書檯下的抽屜據稱不能完全關上而留有少許空間,本席並不相信這是事實。 62.再舉例說,被告人新居單位內走廊位的木牆腳,在測量師報告書內說成有問題毛病,但本席認為事實上並沒有問題。 63.再舉例說,被告人新居單位的牆身天花,在測量師報告書內說成有損毀刮花裂縫和不平整等等,本席認為事實上並沒有問題。接受服務的一方,有權得到合理的服務,但不可以吹毛求疪,在雞骨裏挑骨頭。 原告人有權收取的費用 64.本席認定原告人的申索成立。原告人有權向被告人收取的工程費用,是以下方式計算的:-
被告人的反申索 65.本席認定被告人的反申索全然不成立。原告人並無違約。 命令
原告人: 由翟氏律師行姚文鑫律師代表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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