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夏定邦

Case No.HCMA 50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0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50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30406及30407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夏定邦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18日及2007年2月13日

裁決日期:2007年2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07年2月2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夏定邦在裁判官席前被控以下三項控罪 :

(1)   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MA3089的私家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

(2)   發生意外後,以致的士JK9967受到損傷而沒有停車,違反上述法例第56(1)(b) 條及56(5) 條;及

(3)    發生意外後,以致的士JK9967受到損傷而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 小時向警務人員報告意外,違反上述法例第56(2A) 條及 56(6) 條。

2.上訴人承認上述控罪(3),但否認控罪 (1)及 (2)。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控罪 (1)及 (2)罪名成立。上訴人本就兩項控罪的定罪不服,提出上訴;其後上訴人放棄就控罪 (2)的上訴,只就控罪 (1)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命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4.控方案情,簡而言之,是在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的士JK9967由梳士巴利道左轉入彌敦道後,在左一線行駛,打算再左轉入中間道。其時,上訴人駕駛的私家車MA3089在無發出任何燈號訊息下,突然在控方第一證人右面快線急速切入控方第一證人的前方,再左轉入中間道,導致控方第一證人需緊急剎車,讓上訴人先行。

5.兩車駛入中間道後,在車道開始再有分隔線部份,控方第一證人沿左一線繼續行駛,但上訴人突然加速,在無發出任何燈號訊息下,左切入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上訴人的車的左前方撞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的右車頭位置。

6.發生碰撞後,上訴人將車駛前約三個私家車車位後,下車檢查自己的車輛。當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表示要報警處理時,上訴人望他一眼,便返回車上。控方第一證人以為上訴人想在車內報警,豈料上訴人驅車離開。控方第一證人大叫上訴人不要離開,上訴人不予理會。控方第一證人便抄下上訴人的車牌號碼,然後報警。

7.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塲作出調查的警員,他調查的結果包括發現的士右邊車頭有損毀情況。

辯方案情

8.上訴人不否認在案發當日他駕駛有關私家車由彌敦道左轉入中間道。他指他當時在彌敦左一線行車,然後左轉入中間道。當他駛到有分界線部份時,突然聽到後面「啪」一聲,他便將車駛前一個多車位後下車查看。他當時見到後面有一部的士。

9.他檢視後,發現車尾沒有損毀。由於當時正值大雨,他不打算向的士追究,於是驅車離去。他指他下車後,並無任何人與他傾談;他亦無留意的士上是否有人下車?的士的號碼為何?又或的士有否損毀?

10.上訴人指因為當時下大雨、天色灰暗、視野不清,他在返回家後,才發覺原來左邊車尾位置有「甩油」的痕跡。

上訴理據

11.上訴人代表陳永淦大律師提出以下上訴理由,指定罪不安穩 :

(1)    裁判官沒有適當妥善處理及裁定兩車相撞的正確位置,因而錯誤裁定上訴人切入控方第一證人的左一線。

(2)     裁判官於處理控方第一證人庭上的草圖 P6 和控方第一證人口供的草圖 P7 關鍵性矛盾時,忽略了控方第二證人報告草圖 P8 的獨立性、重要性和關鍵性。

(3)     裁判官忽略了或沒有適當妥善考慮兩車車身損毀位置和兩車車身相撞的位置。

(4)     裁判官沒有適當妥善處理及全面考慮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裁定

12.本席有機會參閱裁判官非常仔細詳盡的裁斷理由書。就陳大律師提出的各項,裁判官均予以處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言一貫,兩車相撞是發生在中間道路面開始再有分隔線的地段。他在庭上將該位置繪於一張合比例的草圖P6。在先前的草圖 P7並無正確顯示中間未有分隔路線的部份,反而是整條中間道都有分隔線。控方第一證人已就分歧作出解釋,而裁判官亦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已清晰交代(參看裁斷陳述書第22 段)。

13.至於控方第二證人所作的繪圖 P8,是顯示的士最後停泊之處。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亦指他相信碰撞後,控方第一證人曾移動的士。

14.裁判官已恰當考慮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可靠和可信性,他就事實所作的裁斷合情合理。

15.就呈堂照片顯示的士沒有損毀這論點,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出有關照片是在的士修理後才拍攝的。

16.本案中,由於上訴人遇事後不顧而去,警方要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證物 P5) 予車主,才能得悉司機身份。控方第一證人已將的士修理後才拍照,並無不穩妥之處。最重要的是到塲調查的警員(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言支持控方第一證人的的士有損毀。

17.就上訴人指他回家後發現車尾有「甩油」情況這點,裁判官已作出詳細考慮和分析(參看裁斷陳述書第19 至20 段)。裁判官的裁斷,亦是合情合理。

18.上訴人未能顯示定罪有任何不安穩之處,故此本席命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07213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魏梁律師行委派陳永淦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2006年10月18日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魏梁律師行委派謝祿英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