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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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8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8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292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7年2月15日 裁決日期:2007年2月15日 判案書 背境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罰款$1,300。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案發當日,在官塘道西行方向第3線行駛時,在沒有任何訊號顯示下由第 3 線切入第 4 線,導致在第 4 線駕駛私家車的控方第二證人須緊急剎掣及響按,將車速由原本的每小時40 公里減至5至10 公里,以免兩車發生碰撞。兩車最近距離為1.5 米。事件被駕駛著警察電單車執勤的警員(即控方第一證人)目睹。 辯方案情 3.上訴人並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他在結案陳詞時表示他看見控方第二證人的車停低,他已打了燈號才切線。他指他入線時私家車加速及響按,不讓他切線。由於證人響按,警察才到來查問「呢單case」。他指警察與他發生爭執,當時警察亦讓他走,故此他認為控告他不公平。 上訴理據 4.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可分為兩方面 :
5.上訴人補充「陳詞」,指他已很小心謹慎切線,故此「不小心駕駛」罪名不應成立。 裁定 6.就上訴人提出的兩項上訴理由,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處理有關分歧及上訴人指警方搜集證據不足此兩範疇。 7.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 10段如此說 :
8.裁判官的裁斷合情合理,本席不認同上訴人對裁判官所作的批評。 9.另上訴人亦再一次提及他是怎樣作出小心謹慎觀察,在可行情況下亮起右邊指揮燈才切入第 4 線,但基於上訴人行使他的權利,選擇不作證,法庭不能考慮他的意見。上訴人並沒有提出證據來削弱或反駁控方提出的證據。故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