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佳

Case No.HCMA 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a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5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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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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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1月31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1月3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原先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是一宗於九龍城亞皆老街與公主道交界的撞車事故。

3.控方傳召了五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小型校巴司機,案發時正在駕駛校巴,當駛近案發地點時以約每小時20多公里速度由巴富街右轉出公主道橋底(沙田方向),由左方數起的第2行車線。當他駛至案發地點時,發現交通繁忙,有很多車在排隊等候前方交通燈的綠燈,控方第一證人大約是在車龍中由最前數起的第4輛汽車。當管制他行車線的燈號轉為綠燈時,他前方的車輛向前行駛,第一證人亦隨著前車向前行駛。當他沿公主道橋底左2線向前駛至過了燈位少少的位置時,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的的士正由橋底駛出,此時校巴與的士約有8-9尺距離,而校巴當時的車速約每小時20-30公里,校巴的前後均有其他車輛。第一證人認為的士當時的車速好快,亦無意識停車。繼而,的士車頭便撞向第一證人的校巴介乎司機位及車身中間的右車身。然後,雙方的車輛便停下,他留意到的士向後退了一段短距離。

4.在盤問下,第一證人認為的士的車速約每小時40公里。他說管制他的行車線的那組交通燈是綠燈,他的車速約每小時25-30公里。

5.控方第二證人於案發當日正駕駛一輛大型校巴,他的校巴是在控方第一證人的校巴約3個私家車位後的位置。當他前方那組燈轉為綠色時,他亦慢慢起步以約20公里速度行駛。他看見一輛的士由窩打老道右轉入亞皆老街與第一證人之小型校巴相撞,他亦看見的士向後退了數尺才停下。跟着他離開現場。他承認他與第一證人是同事。

6.控方第三證人是當日到達現場調查的警員,他繪畫了一幅現場草圖。控方第四證人是一位交通燈工程師,他的證供解釋了在案發現場的交通燈運作情況,亦檢查過交通燈操作正常,控方舉證完畢。

7.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表面證供成立,上訴人出庭作證。他的證供指當時他駕駛着的士,在窩打老道最右的的行車線停下,等候綠燈,當交通燈轉為綠燈後,他便以約每小時30公里的速度右轉入亞皆老街。在右轉時,他見到右前方的交通燈是紅燈(即辯方證物1號中④號燈),他同時見到公主道(沙田方向)的車輛在行駛中,他立即剎車但仍與控方第一證人的校巴相撞。

8.上訴人指他當時驚慌,他原想入“空波”但卻入了“後波”,故的士後退了才停下。上訴人指現場交通燈擺放混亂,而他很遲才看到④號燈,因燈號被阻擋。上訴人亦指案發地點是交通黑點。

9.上訴人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斷。

10.裁判法官接納了當時交通燈操作正常,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的車速大約是30-40公里,她認為當日上訴人在窩打老道停車時,有可能未能看到管制右轉入亞皆老街的燈號(即④號燈位),但雖然如此,上訴人應採取一個較慢的車速及更小心前進及右轉。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天如採用比他所說更慢的車速來右轉彎,他便可見到④號燈位,可在更短的距離下剎停他的車。

11.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行為雖然不屬於危險駕駛,但屬於不小心駕駛,因此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

12.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而上訴人作出自辯。他的主要上訴理由是他認為該組交通燈號(即辯方證物1號草圖中的④、⑤及⑥號燈位)非常混亂,當他想轉入亞皆老街時,他看不到④號燈,在看到④號燈時已經太遲,因他的集中力是在⑤及⑥號燈。

13.在草圖上顯示,正如答辯人的侯律師所提及,當上訴人轉入亞皆老街往旺角的方向時,該路線前是有雙白線的,而管制他轉入的方向的燈號是④號燈。無可否認,在相片看到當上訴人的的士停在窩打老道時,他是看不到④號燈位,因被路中的石礅阻擋着,但當他一轉入小路來右轉去亞皆老街前,他應該慢駛,這便可以看到④號燈的燈號,因而作出適當反應。本席亦留意到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的校巴是跟隨另外幾架車後,事實上在他之前已有數架車駛經過案發地點。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判決是沒有出錯,因為上訴人應該是遵守④號燈的指示,而當上訴人的視線有被阻擋時,他應該慢駛,看清楚管制他的行車線的燈號。

14.上訴人指出他應該3組燈一同看,無可否認,這是最理想的做法,但最主要的燈號不是⑤及⑥號燈而是④號燈。上訴人指出可能因為他的乘客趕時間,所以他的車速太快,致使他不能停下,撞向該校巴。

15.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已詳細解釋了她為何判處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本席同意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作出這個定罪,所以定罪是沒有不穩妥的情況。

16.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侯偉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