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龍

Case No.HCMA 36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Feb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6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6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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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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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2月6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2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道路上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照交通燈號」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件案件已經押後了兩次,第一次在2006年6月,上訴人要求押後。當時法官批准押後,以便上訴人徵詢律師意見和申請法律援助。直至去年9月,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提及到裁判法官對他不公平,即在開審時,裁判法官不准許他的太太和女兒在法庭聽審。因上訴人有這樣的投訴,本席將案件再押後,等候索取當時審訊的謄本。

3.延至今日上訴聆訊,上訴人作出自辯。本席看過有關的謄本,看不到有任何證據支持上訴人的投訴。在上次聆訊時,本席同時要求答辯人作出調查,今天代表答辯人的潘律師稱當時負責檢控的主控官指出完全沒有發生這事情。

4.上訴人亦未能在謄本上找到任何證據支持他的指責。上訴人再提及他的定罪是不公平,及不應該被檢控和定罪。

5.這件案件其實並不複雜。在審訊時主控官傳召了兩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他當日穿著軍裝當值,在案發現場附近執行巡邏工作,他看見距離他大約10米處,上訴人的的士以時速約40 公里,沿著皇后大道中的西行線行駛。皇后大道中西行線共有三條行車線,上訴人當時在左二線,並駛越亮著紅色燈號的燈位。這位證人見到上訴人的的士沒有遵守燈號。證人稱他的視線當時沒有被阻礙,當時證人見到這個情形後,他便用對講機通知在附近巡邏的另一位警員,他便是當日審訊時的控方第二證人。

6.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控方第二證人協助截停上訴人的的士。稍後控方第二證人在皇后大道中329號門外截停了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向上訴人指出他違例的事項,當時上訴人要求這位警員給他一次機會,因為他已經差不多被扣滿分。但當上訴人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後,便改口否認違例。

7.這兩位控方證人都有接受盤問,他們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稱當時他的車沒有乘客,在現場他見到一名軍裝警員,即控方證物P2中2至4號的相片中的樓梯口。上訴人否認他有衝過紅燈。

8.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對整體證供作出分析和判斷。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直接和清楚,在盤問時,他的證供沒有受到動搖。裁判法官亦有考慮控方第二證人的口供,判定兩位控方證人的口供是可信和可靠的。

9.裁判法官在分析上訴人的口供時,亦有提醒自己,上訴人無須證明任何案情,但當她考慮上訴人的口供後,認為上訴人的供詞是不合情理。裁判法官在她的裁斷陳述書的第18和19段亦已經解釋了原因。結果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0.本席看過證人的口供、審訊謄本和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在她作出分析時,確實沒有出錯。裁判法官相信兩位控方證人,憶述當時情形,而他們的證供亦很清晰。至於指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的版本,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解釋了她的判決。

11.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對上訴人不公平的狀況。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又再提及到運輸署曾頒發一個優質及誠實的司機獎項給他。本席雖然相信上訴人曾收過以上的獎項,但並不等於當時他沒有衝紅燈。

12.本席分析過案件的情況,認為裁判法官在作出裁斷時,已經適當地考慮了全部證供和證據,才作出定罪。而她的定罪亦確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13.本席看不到這個定罪對上訴人有不公平之處,而這定罪是完全沒有不穩妥的情形。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