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興及另一人t/A勤興記籐器廠及生興籐器廠 訴 韓沛松t/A香港源發籐器木器廠

Case No.HCA 13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13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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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YAU HING (邱興) and YAU YUK LAN (邱玉蘭)
trading as KUN HING KEE RATTANWARE FACTORY (勤興記籐器廠) and SANG HING RATTANWARE FACTORY (生興籐器廠)
 
   
被告人 HONG PUI CHUNG (韓沛松)
trading as H.K YUEN FAT RATTANWARE AND WOODWARE FACTORY (香港源發籐器木器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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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9日

判決書日期:2007年3月9日

判決書

1.原告在這案中申請臨時禁制令,要禁制被告對原告作出滋擾。

2.原告中第二位人士邱玉蘭女士在誓章說原告與被告曾是製造和銷售籐器的合作伙伴,但他們的合作已在2005年2月28日終止了,她說雙方也把賬目核對清楚,互不相欠,但被告在2006年9月28日經律師向原告追討一百六十多萬元欠款,原告於是以律師信回覆,並要求被告提供支持這欠款的文件證據,不過被告沒有作出回應,反而在2006年12月19日至2007年1月10日期間,七次親自和經代理人到原告的辦事處作出滋擾和恐嚇,以追討上述欠款。

3.被告在誓章中說原告欠他一百六十多萬元,他承認有經代理人和親身到原告的辦事處追債,但否認有作出任何滋擾或恐嚇。

4.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邱女士的誓章清晰地表示這案中有一重要的事項需要審訊,因為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和他的代理人有可能曾對原告和原告的職員作出滋擾和恐嚇,本席同時認為金錢的賠償對這樣的行為所產生的後果,並非足夠的濟助,所以在權衡和比較臨時禁制令對雙方的影響後,決定頒下這禁制令。

5.這臨時禁制令的內容是:

由現在直至本案的審訊完結為止,或直至本院作出其他命令為止,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均:

(a)不可進入原告辦公室或辦公室的100米範圍內,或在原告辦公室內造成恐嚇或滋擾原告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行為;

(b)不可以滋擾恐嚇或任何其他方式干擾勤興記籐器廠或生興籐器廠的業務;和

(c)不可進入原告住宅或住宅的100米範圍內,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滋擾原告人的生活。

不過這臨時禁制令不會影響被告對原告提出法律訴訟,以討回被告認為原告欠他的債項或其他權益。

6.最後,有關今天申請的訟費將押後至這案審結後一併處理。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翟氏律師行律師翟文禮先生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