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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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8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88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83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6年10月6日 裁決日期:2006年10月6日 判案書 定罪上訴 1.裁判官在聽取過3名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及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後,裁定第一控方證人 (即店舖經理) 是一名誠實可靠的證人,認為他的證供清晰、明確。裁判官完全接納他的證供。 2.至於控方第二證人 (即控方第一證人的同事) 和第三證人 (即事發後到場的警員),裁判官亦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完全接納他們的證供。 3.上訴人有給予口供,但裁判官指他的證供充滿矛盾、不合邏輯及不能理解,認為上訴人在證人台上所說的話完全不能令人信服,因此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4.本席沒有聽取過這4名證人的證供及沒有機會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所以對於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本席不宜干預。同時,本席參閱過整份上訴謄本,認為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並無任何不穩妥之處,因此,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減刑上訴 5.裁判官判上訴人就盜竊罪監禁7天和毆打控方第一證人監禁3 個月。另外,由於上訴人今年5月曾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而今次干犯本案,違反了緩刑條件,因此裁判官判上訴人要就5月時的判刑,即2個月緩刑監禁服刑,合共監禁5個月另7日。 6.就上訴人毆打罪名被判監禁3個月,本席認為這項判刑並非明顯過重或原則上有任何錯誤,因為本席考慮到上訴人曾於一個月前有一次類同案底。在該案中,上訴人被裁定毆打及阻礙一名海關人員執行職務。本席裁定上訴人減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潔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