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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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6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 106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4361 - 243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2月14日 裁決日期:2007年2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了三項控罪,三項控罪指她在不同日期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第26(1)(c)條。裁判法官在考慮案情後,認為要作出一個有效的阻嚇性刑罰,所以判上訴人每項控罪罰款$5,000,總共罰款$15,000。因考慮到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給上訴人6個月時間繳交罰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罰款太重,經濟能力有限,負擔不起。 2.上訴人在填寫表格102時,填報她月薪$4,500,而她的丈夫是一名散工,她有2個女兒及要每月繳交租金二千多元,因此她沒有能力在6個月內繳付罰款。她要求法庭減罰款約$6,000至 $7,000她才有能力承擔。 3.本席考慮案情之後,認為裁判法官的判決刑罰並非過重,裁判法官覺得這類罪行比較嚴重,為了保護香港政府的公帑,所以要嚴格處理,並作一個有效的阻嚇性刑罰。 4.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原因是公司結業,她現正失業,她要求本席批准減罰款。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判決並無過重,而罰款是適當;但留意到裁判法官只查詢上訴人對有關罰款有沒有問題,並沒有理解到上訴人當時的經濟能力;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如果考慮罰款時,必定要知道上訴人的家庭狀況及經濟能力,才能作出一個合適的罰款判決。 5.上訴人現向本席提出要求減數千元罰款,並說如她有工作、有收入,便有能力繳交罰款。根據上述情況,本席認為罰款並非過重, 上訴人罰款仍然是$15,000, 但考慮到上訴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期則延長至12個月,因此,上訴得直,罰款每項控罪維持$5,000,總共$15,000, 上訴人現有12個月時間繳付罰款。
答辯人:由律政司廖遠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