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莉

Case No.HCMA 10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Ma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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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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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 條,處入院令3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針對定罪的上訴在我席前被撤回。)

2.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的說明(只節錄相關部份):

案發時被告正擬向已分居的夫婿,追討生活費不遂,忿而以牙籤插入涉案寓所之大閘門鎖,又以兩玻璃瓶敲擊該閘,導致匙孔受損,她從而干犯此控罪。 
  在聽取答辯前,本席已獲取涉被告之精神報告,評估指 :“(譯)她明白控罪及法律程序……(“She understands the charge and her position in legal proceedings.”,而兩名駐小欖精神拘押所之醫生,一致認為她適合答辯。 
  ……
  被告沒具體表示求情因素,只銳意強調,她急欲回家,以便早日清繳租金。
  綜合本席所掌之資料,被告現年33歲,約五年前從內地到港,至今無定罪紀錄,她不欲透露深層個人背境,與診斷她的醫生亦不甚合作。
  涉及被告背境資料,雖東鱗西爪,但配合案情撮要,不難掌握充份判刑理據 ; 她到港後人地生疏,又行將步入壯年,不幸遇上婚姻觸礁,在諸事不順的境況下,生活步伐自然停滯不前,分居丈夫,又未能履諾給予經濟支持,被告在路迷心慌下,犯下本案,雖屬不智,惟本席深予理解,案中受損財物,涉額不大,其罪責不致被口誅筆伐之境,再細看兩名精神病科醫生的報告,他們均異口同聲表示,被告心存幻象,脾氣暴躁,卻諱疾忌醫,故認為她應接受維期3 個月的住院療程,由於該建議理據充份,本席不欲因一時之憫,而作出駕馭該專業意見之決定,否則,只會做成幫被告一時,害她一生之結果,本席因此排除所有帶懲罰性的判刑方式,並從對被告及社會利益,均有所裨益之出發點,作為判刑依歸,本席亦深信對症下藥,才是上策,故引用《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維期3個月的入院令。」

3.今天,上訴人重複,希望早些獲釋,可為居所交租,又堅稱自己無病,但這些都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更何況她已住院兩個月有多,實應繼續接受治療。

4.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關偉傑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