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展榮

Case No.HCMA 927/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p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2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2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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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葉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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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3月20日

裁決日期:2007年4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共三名證人作供。第一證人陳錫超是第二證人林婉儀的朋友。2006 年5 月1 日晚10 時許,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送第二證人回家。停車後,他留在車中目送第二證人下車及過馬路。第一證人從遠處看上訴人迎面行近第二證人,擦身而過和離開。第二證人折返第一證人車輛,並告訴第一證人上訴人向她「露械」。第一證人於是截停上訴人及報警。

3.事發當晚,第一證人駕車送第二證人回家。第二證人下車後,橫過對面馬路時看見上訴人在前方。當她橫過馬路後,上訴人迎面向她行前,當互相距離約兩呎時,第二證人低頭看見上訴人的下體外露,包括陰莖和陰囊完全露出。上訴人然後行過第二證人身旁和離去。第二證人於是返回第一證人的車輛並把此事告知第一證人。

4.控方第三證人是到達現場作調查的警員 4838。搜查上訴人時,第三證人發現上訴人的褲鏈一半已是拉開的,並發現他有穿著內褲。

辯方案情

5.辯方選擇不作供,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

6.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列出以下的主要上訴理由:

(1)     裁判官錯地裁定第一證人沒有看到上訴人「露械」是因為第一證人的專注力只於在第二證人身上,而沒有留意到上訴人的情況。此裁決是純粹基於猜測及與第一證人的證 供背道而馳;

(2)     在本案的所有情況下,尤其是:第一證人是肯定他沒有見到上訴人「露械」及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的證供有不可共存的分歧,原審裁判官之定罪裁決是不安全或不穩妥。

7.本席同意裁判官在裁斷書中的陳述。本席認為,事發當時,由於第一證人是坐在自己的私家車內,距離第二證人很遠。第一證人考慮的是第二證人是否安全,所以他的注意力也主要放在第二證人上。因此,第一證人沒有看到上訴人「露械」是不出為奇的。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

8.本案的裁斷主要建立於第二證人的證供上。上訴人迎面走過及經過第二證人的身邊。在迎面走過時,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露械」的情形。

9.本席因此同意裁判官的意見,認為第一證人和第二證人的證供不存在不可共存的分歧。

10.本席認為,裁判官接納第一及第二證人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是正確的。

11.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如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有潛在的疑問,當不應該干擾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此產生任何疑點。因此,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關琅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歐韋維律師行延聘劉仲文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