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約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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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7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7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2018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1月11日 裁決日期:2007年1月1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7年1月30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條,處罰款2,000 元。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在德士古道北與荃錦交匯處交界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CW338的私家車,時間為2005 年8 月9 日晚上9 時26 分。 3.案發現場實為一迴旋處。德士古道北是一條單向二線的行車道,以類似“T”字的形狀與三線單向行車的荃錦交匯處涵接。控方證人(PW1)從德士古道北左一線駛進交匯處前曾在雙虛線前停車三份二秒以讓交匯處內的兩車先行,卻被尾隨而至的上訴人從後撞上。當時路上並不多車,卻下著大雨,路面濕滑。這大致就是控方的案情。 4.相反,下面是上訴人的證供,由裁判官撮要,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5.結果,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6.根據他的判斷,PW1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上訴人的證供則被接納。此外,裁判官還表示:
7.至於上訴人為何仍被定罪,他則有以下的解釋:
8.針對以上的判決,上訴方一共提出了三個上訴理由:(一)裁判官對不小心駕駛的定義理解錯誤;(二)裁判官沒有考慮PW1的停車是否合理;(三)裁判官沒有考慮上訴人未能及時停車的情況。 9.他們認為,不小心駕駛僅為「駕駛車輛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可裁判官卻額外加進了要預防「唔合格嘅司機」、「唔熟路嘅駕駛者」及「行吓停吓嘅駕駛者」(見裁判官口頭判決,卷宗第 26 頁)。這就是理由(一)背後的意思。 10.至於理由(二)和(三),說白了亦即PW1沒有理由突然停車,而上訴人亦沒有理由預計她會突然停車。再加上上訴人事發時速度緩慢,又小心留意四周的交通,所以錯不在他。 11.然而,我並不這樣認為。 12.下面是裁判官口頭判決的有關部分:
13.非常明顯,不論裁判官的表達是否有可詬病之處,他的意思主要還是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這點又的確是本案的關鍵。 14.當然,PW1突然停車,是她不對。她的行動,甚至可構成不小心駕駛。但是,她不對並不就等於上訴人沒有責任,這是最基本的概念。 15.再說,上訴人若真的減速至每小時10 公里,即一個極其緩慢的速度,那他又為何會撞上PW1?依常理判斷,他不是與前車太過接近,就是察看左右的時間太長,不可能有第三個理由,而這兩個理由都足以構成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亦即不小心駕駛。至於當時是夜間,又下著大雨,那上訴人就更應該小心了。 16.上訴駁回。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何約翰律師行轉聘謝德仁大律師及殷利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