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倫 訴 林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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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6年第262號 ( 原土地審裁處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2006年第495號)
聆訊日期: 2006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7年1月1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涉案物業為九龍青山道387A號7樓(“該住宅”),業主為申請人李倫,答辯人林漢基租住該住宅內的中間房,月租600元,但雙方並沒有定立書面租約。 2.2006年3月10日李倫入稟土地審裁處以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屆滿為理由,申請收回林漢基租住的中間房。 3.林漢基沒有就李倫的入稟申請回應。2006年5月15日,土地審裁成員盧偉光應李倫的申請,在林漢基缺席聆訊下,批准李倫收回該住宅中間房,並在2006年5月18日發出收樓令。 4.2006年6月26日,執達主任執行收樓令狀,並將該住宅中間房的管有權交回給李倫。 5.2006年6月27日林漢基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封令。在其誓章,林漢基指自己是精神科病人,“封房”令他不能入睡。林漢基亦列出一些令人不明所以的事件,支持其申請。 6.2006年7月12日,盧審裁成員拒絕林漢基的申請。盧審裁成員在判決理由書列出林漢基陳述時提出的兩項事件:
7.林漢基不服盧審裁成員的決定,現上訴要求本庭推反該決定。 8.在其上訴通知書,林漢基有以下陳述:
9.林漢基亦重申文報在2006年7月1日刊登在屯門水庫發現的女死者為某人的妻子,並將該女死者的結婚照呈上法庭。林漢基向本庭表示有其他論據,但不便向法庭披露。 10.本庭已考慮過林漢基的申請。他的申請完全沒有理由支持。他列出的理由是合理正常的審裁機構都不能理解的;或許是因其腦病造成。 11.本庭駁回林漢基的上訴,但不作任何訟費頒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