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oy Construction Co Ltd 訴 Wong Man K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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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480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05年第4805號 ----------------
----------------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7年2月12日、13日及1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07年4月25日 判 案 書 1.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歸還總數為$556,000的欠款。被告人否認欠款之說;他指稱有關的款項是原告人支付分判商的款項。 2.被告人於2002年1月至9月期間獲得$556,000的款項,其詳情如下:-
3.第一張款額為$300,000的支票是由被告人於2001年1月10日所簽收的,當時他留下他的身份証的副本給予原告人,其他4張支票亦是他簽收旳,該4張支票的每張收條都有以下的稱明:-
4.被告人指稱上述的支票是原告人支付 Wang Kee Building Contractors Limited (“Wang Kee”)的款項,而被告人身為Wang Kee 的大股東和董事,袛是因為原告人的壓迫才接收該些支票。在他的再修訂抗辯書的第7段(d)被告人提出以下的答辯:-
5.本案關鍵之點在於上述款項是貸款還是原告人支付分判商的工程費。 6.原告人指出上述的款項是向被告人借出的貸款。代表原告人的Eddie Lam先生於2002年初與被告人達成口頭協議,該口頭協議的內容是:-
7.Eddie Lam在作証時,確認上述口頭協議的內容。 8.被告人在作供時說,約於2002年1月20日,他前往原告人的公司收取工程費用,他受到原告人的職員Christine Chan女士的壓迫才接受 $300,000的支票。當時 Christine Chan女士對他說,他一是接受(支票),一是不接受款項。當原告人出示 Christine Chan由2001年11月26日至2002年2月2日的產假証明文件時,他並不懷疑該証明文件的真實性,他說必定是她或她的同事和他在電話交談中說該些涉及壓迫的話的。本席裁定,當他見到該些証明文件時他改變他的口供。 9.在陳辭書中辯方大律師指稱,被告人在作証時說,事件在超過5年前發生 ,因此他不夠肯定該事件事實上在何時發生。在他的証人陳述書(日期為2006年6月12日)的第13段,被告人說:-
第13段的內容清楚顯示該事件發生於約2002年1月10日,而且壓迫的說話是由原告人的會計當面而不是通過電話向告人說的,因此被告人大律師的說法不能成立。本庭裁定被告人所說的不是事實。本庭接納原告人的証供。被告人的抗辯失敗,因此本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成立。 10.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556,000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5年9月28日起計,直至款項清償為止,利率則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藉命令所決定者計算。 訟費 11.本庭頒佈臨時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本案之訟費(包括聘請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該款 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臨時訟費的命令作實。
原告人 : 由Leung, Chan & Pang律師事務所轉聘Alan Fan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由P.H. Chin & Company律師事務所轉聘Vincent Chin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