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立衡

Case No.HCMA 108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8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08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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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伍立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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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4月17日

裁決日期:2007年4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4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入獄14 天。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但有關的刑期實已服畢)。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尖沙咀麼地道69 號帝苑酒店2 樓電梯大堂偷竊一個銅製煙灰盅,價值2,000 元,日期為06 年7 月6 日。

3.根據裁判官的撮要,控方案情指閉路電視拍得上訴人在2 樓電梯大堂處進進出出,雖未能完全錄下上訴人怎樣偷竊放置在垃圾筒頂部的煙灰盅,但該物在上訴人最後一次出現過後卻不翼而飛。相反,被告作供承認在上述地方出現和經過,但沒有拿走那煙灰盅。

4.下面是裁判官對有關錄影帶的描述,原文記載於他的書面判詞:

「7.        當P2從頭開始播放至1分12秒時,即0112,被告開始在畫面的左下角出現,停留至2分45秒,即0245的時候離開,畫面中能看見被告的背面,被告手拿着袋行至電梯大堂的盡頭而在3分10秒,0310的時候消失,但到了3分39秒,0339被告再出現,他正面返回原處,手也拿着袋,至4分10秒消失在鏡頭中,此時左下方的銅製煙灰盅仍然存在,但到了4分41秒,0441被告再在左下方出現,其後也能看見他的背部和部份的袋,直至5分34秒,0534被告消失在鏡頭中,但同時畫面中左下角垃圾筒上的銅製煙灰盅竟不見了,只餘下沒有蓋的垃圾筒,呈現深色的內籠。

P2的重要畫面和時間簡略如下,

0112       被告出現在下方

0245       被告步出行往大堂盡頭

0310       被告消失在畫面上

0339       被告再次出現,拿着袋返回原處

0410       被告消失在左下方

0441       被告的背面再次出現在左下方

0534       被告消失在左下方,同時銅製的煙灰盅不見了。」

5.結果,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對本案的分析(只節錄關鍵部份):

「14.      第一至第三名證人,均是該酒店的職員,他們均清楚和詳細地講述事情的經過,沒有誇大或隱瞞的地方,他們都是誠實和可靠的證人。警員也清楚地講述調查和拘捕的過程,他也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15.       至於被告的證供,本席有機會在庭上詳細觀察他作供的過程和留意他的證供和作答的情況。他既提及要照着破爛的運動鞋買一雙給他的兒子,但當時他也不是已經買了一雙新的,那為何又要選擇在酒店內把它丟掉呢。

......

18.       辯方大律師最主要是質疑此案並無任何直接的目擊證人,曾看見被告怎樣地盜竊,其後在被告身上也未能搜獲該失物,錄影帶P2中0441-0534所出現的實難以確認出就是被告。

19.   本席詳細考慮這方面的證供,雖然確實並無任何人直接目擊被告怎樣盜竊該財物,其後也未能在被告身上尋回,可是P2錄影帶中確實看見在左下方的人仕逗留及離開後該煙灰盅竟不翼而飛,毫無疑問就是這人盜竊了該財物。被告除了在該處進進出出外,其衣著及携帶的袋也有被攝錄下來,辯方特別質疑0441-0534的時段所出現的不是被告,可是包括第一控方證人和後來到場的警員,也有機會從彩色的畫面中觀察及確認,包括被告的衣著和所携帶的物品也是與畫面中的人是吻合的,第一控方證人也表明當時並沒有其他人出現。毫無疑問,被告當時確實是在該處出現,並且偷竊了該處的煙灰盅。被告在約半小時後再出現時已把該財物處理,被告顯然也知道這樣拿走酒店的財物是不誠實的行為。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確曾干犯盜竊罪,本席正式裁定被告盜竊罪罪名成立。」

6.我認為,裁判官的分析,非常合理,並沒有任何可批評的地方。相反,上訴人在我席前不斷反覆地說著的都只是自己實屬無辜,和一審時提出的所謂疑點,但這些都為裁判官所處理過。

7.針對定罪的上訴駁回。

8.至於判刑的上訴,有關的刑期既已服畢,我亦看不到有任何不妥的地方,所以亦應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