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榮耀
|
HCMA95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5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29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3月28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28日 判案書 1.代表上訴人的吳大律師提出的主要上訴理據,是指案件的唯一控方證人警員50301的證供不可信。在他的完備上訴理由書中,吳大律師指出幾點理由,以顯示為何該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足信。今天,吳大律師在其陳詞中,亦詳細地闡釋,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應被裁判官仔細考慮後才能予以接納。 2.從有關的謄本及吳大律師的陳詞和控方證人的陳述,可以顯示事發時的過程頗為驚險。證人警員稱上訴人當時以時速170 公里速度行駛,因此他要加速至時速180 公里才能截停上訴人的車輛。 3.吳大律師指控方證人說估計上訴人需要兩分鐘行駛2.7 公里,但吳大律師指若以此速度計算,則相等於平均時速81 公里;若依控方證人所言,上訴人於該兩分鐘內應不止行駛81 公里,起碼超過100 公里。 4.吳大律師又質疑控方證人形容追逐上訴人的過程是否如此簡單,他認為過程中應該出現許多驚險場面,但控方證人卻完全沒有提及。 5.是否每人都信納警員的證供則是見仁見智,不過本席認為雖然當中或有些微誇大成份,但裁判官有機會耳聞目睹控方證人作供時的表現和神態,認為警員的證供直接和清晰,及有詳細地描述案發的經過,在盤問下亦沒有受到動搖。最後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的判斷和估計屬可靠及準確無誤,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信納其證供。 6.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內指辯方在審訊時對控方證人的證供提出質疑,而控方證人亦作出解釋。裁判官亦一一指出,並認為控方證人的解釋合理,故他信納控方證人在庭上的證供為事實的真相。 7.由於本席沒機會耳聞控方證人作證或觀察他作供時的態度,故本席沒有理據或法據去推翻裁判官對該名控方證人的可靠性的裁決,因此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駁回。 8.至於上訴人的減刑上訴,本席判以得直。原裁判官判處上訴人3 個月監禁撤銷,以兩年緩刑代替即時監禁;另外,上訴人需付$10,000罰款;12 個月停牌命令則維持不變。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屈漢驊律師行委託吳建五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