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美珍 訴 黃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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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0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7年第105號 (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 LDPE申請2006年第12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4月24日 判決日期 : 2007年4月24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______________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1.LDPE 1211/06案中的答辯人黃光忠先生以2007年4月17日存檔的傳票, 向本席申請暫緩土地審裁處容耀榮法官的命令。 2.該命令的背景如下。黃先生是一工業大厦單位的租客。業主是關美珍女士(以下簡稱“業主”),即是LDPE 1211/06案中的申請人。 3.2006年11月15日, 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理由是黃先生欠租。 4.2006年11月29日,黃先生存檔一份反對書。 5.2007年1月11日,經審訊後,土地審裁處盧偉光審裁員頒令:
6.可是黃先生並沒有在2007年1月18日繳清欠款,所以業主有權於該天後收樓,與及向黃先生追討欠租、中間收益、等款項。 7.黃先生曾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但於2007年2月13日及2007年2月16日被盧審裁員所拒絕。黃先生並沒有上訴收樓令與及他須繳付欠租及中間收益等的命令。 8.2007年2月27日, 業主存檔了一份申請以“申請處置租客或分租客遺留在有關處所的任何財物的命令”,而2007年3月7日,黃先生亦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從處所內取回他聲稱的“貨物和私人物品”。 9.2007年3月9日,容法官以書信形式作出以下命令:
10.雙方仍有爭議,因此於2007年3月16日,雙方在容法官席前進行聆訊。 業主方面顯示已於2007年2月27日作出有關物品的申請,而業主更於2007年3月16日結案前的休庭時間向法庭申請一項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Writ of Fieri Facias)。 11.有見於此,容法官撤銷了他在2007年3月9日在書信中所作出的命令,他亦撤銷了黃先生要求取回物品的申請。 12.其後,黃先生要求容法官覆核他上述的命令,但2007年4月3日容法官撤銷了黃先生該要求覆核的申請。 13.2007年4月16日,黃先生存檔了本上訴(CACV 105/07)的上訴通知書;另外他亦存檔了一份傳票,要求本席暫緩容法官2007年4月3日的命令。 14.其實,相信黃先生所要求的是暫緩土地審裁處的命令,令到他可取回處所內的物品(他的上訴通知書亦要求合理時間搬走)。 15.根據悠久的法律守則,若一位上訴人的上訴可說是“含可供爭辯之點”,而若沒有暫緩的話,會令到該上訴等於無效,或上訴人會蒙受不能彌補的損失,法庭便會批准暫緩,除非暫緩會令訴訟的另一方蒙受不能彌補的損失。 16.本席聆訊時,黃先生顯示其實拍賣已在4月18日舉行。但因他沒有在誓章中提及過該拍賣將會在何時進行,所以法庭沒有在更早的日期進行本聆訊。無論如何,黃先生聲稱拍賣過後,仍有一些物品存在處所內。 17.本席經考慮存檔的文件及聆聽黃先生的陳詞後,看不到黃先生的上訴含有任何可供爭辯之點。上訴通知書中只列出一項理由:
可是該上訴理由並沒有顯示法官是在甚麼法律原則上犯錯。單憑一句“法律觀點上犯錯”是不足夠的,法庭是須要考慮實質上充實的理據的。 18.在他的誓章中,黃先生聲稱容法官教導業主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但其實業主已於2007年2月27日作出同類的申請,雖然業主的申請並非一般形式的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申請,然而在休庭時,業主已立刻申請了該令狀,以修正2007年2月27日申請的形式。 19.當業主申請了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時,容法官撤銷黃先生2007年3月9日的命令是正確的做法。到現時為止,黃先生仍欠業主款項,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是一般性及正確的強制執行命令的方式。 20.本處所是工業大厦單位,黃先生在誓章中沒有顯示過單位內存有他本人及/或家人的衣服及牀枕(45/1/18香港民事程序2007年第一冊),黃先生亦沒有在誓章內聲稱過處所內存有他本人的生財工具(45/1/18),或存有第三者的財物(45/1/22)。黃先生在本席前聆訊回答本席問題時才作出這些聲稱,不為本席接納。因此該些物品是可供扣押的,而沒有爭議的是到現時為止(儘管拍賣後)黃先生仍未繳清欠款。 2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看不到容法官所作出的命令法律上有任何錯誤,黃先生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若沒有暫緩的話,會令到他的上訴等於無效,或他會蒙受不能彌補的損失。 2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撤銷本傳票。 23.經聆聽雙方有關訟費的陳詞後,本席作出整筆款項的訟費令(gross sum costs order), 本傳票申請人黃先生須支付本傳票答辯人關女士訟費港幣$200。
傳票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傳票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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