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妙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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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5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51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10071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3月28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3月2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遵從紅色交通燈號橫過馬路」罪,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方案情來自控方證人。案發當日上午11時43分,控方證人是一位身穿制服當值的交通督導員。在肇事現場進行交通管制檢控違例行人的任務。控方證人稱他看見上訴人不依照行人燈號(紅公仔)橫過馬路,向著控方證人迎面而來。於是控方證人在馬會投注站門外截停上訴人,並告知上訴人違反交通規例,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然後抄下上訴人的身分證號碼。控方證人在庭上亦有繪畫有關草圖(證物P2),顯示事發經過。控方證人補充說,他當時留意到上訴人踏出馬路時,人像燈號是紅色的,而交通燈號操作正常。 3.控方證人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說,她當時在小巴站正想登上小巴時,聽到有人呼喚她:「小姐。」,她回頭望,見到是控方證人,她以為控方證人是一位環保署職員。上訴人當時心想自己沒有拋垃圾,不明白為何會被人截停。所以她停下來,向那位職員詢問發生甚麼事。跟著又有一名人員追上來指著那位職員向上訴人說:「他見到你衝紅燈過馬路。」。上訴人感到非常愕然,回想自己究竟有否衝紅燈。 4.上訴人說,她行到路口時,綠燈開始閃動,在她前面大約1米半至2米,有兩名男子一齊過馬路,她看見兩邊沒有車,剛開始轉紅燈時,她便快步跟著那兩名男子一起橫過馬路,一路行到小巴站前面,那名職員才走過來指著她。 5.上訴人在庭上質疑控方,若她確實有衝紅燈,為何那名職員當時不把她截停。她懷疑那位職員正在猶豫應否檢控她。上訴人在庭上指出,當時如果那名職員只是罰她300元,她會立即繳付,因為她正在趕時間。由於需要她上法庭,她就想將事實說出來。上訴人聲稱她是一名佛教徒,不會說謊話。上訴人亦補充,當她在行人路上,準備過馬路時,綠色人像燈正在閃動準備轉紅色,她於是跟著前面的行人一起過馬路。當時馬會投注站門外有很多人,她行過後便經過一個彎位,她收慢腳步,她懷疑控方證人認錯人。 6.裁判法官詳細考慮所有證據亦謹記上訴人在過往有良好紀錄。裁判法官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於是接納他的證供。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不相信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就算上訴人的說法屬實,她亦已違反行人過路的交通規例。根據交通管制規例,綠色人像燈號在間歇燈光亮著時,尚未在有關過路處上面的行人,不得在該過路處開始橫過車路。 7.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在紅色人像燈號亮著時,沒有合理辯解橫過那段馬路。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上訴人作出的上訴理由是,她再次認為控方證人是認錯人。上訴人亦指控方證人在庭上根本認不到她,只是記得她的身分證號碼。 9.這件案件是在2006年7月28日發生,審訊日期是在數月後,即同年11月15日。本席認為,控方證人在庭上認不出上訴人,不是一個疑點,而是正常的。因為上訴人所犯的事項,只不過是違例橫過馬路。控方證人當時正在進行一項交通管制檢控違例行人的任務,沒有太留意上訴人,沒有將上訴人的面孔深深記入他的腦海裏。在審訊時,他認不出上訴人,是可以理解的。至於控方證人在當日有否認錯人,就這方面的可能性,根據控方證人的口供指,他當時留意到上訴人是獨自過馬路,他見到上訴人過馬路時,他立即留意她,跟著上訴人的方向走,然後走到馬會投注站前將她截停,所以控方證人不會認錯人。 10.裁判法官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認為他沒有認錯人。本席翻看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明顯裁判法官己經在詳細考慮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後,才作出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作出這個事實裁斷時沒有任何出錯,亦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