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潔嫻

Case No.HCMA 35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pr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5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 35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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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潔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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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4月25日

裁決日期:2007年4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在一間超級市場任職店務助理。在案發當日早上十時半,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行至麵食的貨架時把貨品放入手持著的白色購物紙袋內。貨物包括海參、叉燒、冬瓜、魚蛋、蔬菜等等。控方第一證人尾隨著上訴人行了4-5米,看見上訴人沒有透過收銀處付款而從超級市場正門離開。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問上訴人有沒有東西未付款並要求檢查上訴人所持的袋。上訴人回答那個袋是一位朋友交與她,不是她的,上訴人又以趕時間為理由拒絕控方第一證人的要求,逕自向行人扶手電梯行去。上訴人稍後被一位超市經理及一位女職員截停並帶回店舖查問。因上訴人拒絕入經理室,他們唯有在收銀處檢查上訴人所持的那個白色購物紙袋,並搜出控罪所述的物品。

3.稍後一名警員〔控方第二證人〕到達現場,他看見上訴人情緒激動,他向上訴人調查時,上訴人否認控罪。 在警誡下,上訴人回答:「唔係我偷嘅。個白色紙袋係响百佳面有個姓陳嘅男人交俾我嘅。我無佢電話地址來聯絡佢。」。當時上訴人身上有港幣六 百 多元。

4.控方証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的詳細證供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可以看見。現本席簡略提及。上訴人稱她當日遇到一位姓陳的男士,這位陳先生向她說因為她的母親近日體弱多病,陳先生可以為她祈福解救。陳先生指示上訴人回家把玉器珠寶放入紙袋內,並約上訴人在匯豐銀行外等候,在匯豐銀行外,上訴人把紙袋交給陳先生。約半小時後,陳先生回來,將紙袋交還給上訴人並囑咐她不要立即查看紙袋內的東西,要兩天後才可以把紙袋打開。上訴人著紙袋走入超級市場打算購買煲湯材料。上訴人稱她行入超級市場內,卻找不到雞及鮮人參,所以她準備離開。行至醬油貨架附近,她突然對陳先生有所懷疑,於是打開紙袋檢查,發現袋內有百佳超級市場標籤的貨品,才知道受騙。於是想離開店舖去找陳先生,跟著在超級市場入口處被職員截停,因她急著去找陳先生, 所以她上了扶手電梯,稍後被百佳超市職員截停,但他們沒有給她時間解釋。警察到達後,將她拘捕,並沒有向她施行警誡。上訴人在庭上指稱有向警方透露她是被人行騙,但當她被盤問何時作出投訴,上訴人說她想向警方解釋,但警察沒有讓她有機會講出來。

5.裁判法官聽畢控辯雙方証人口供後,作出一個很詳細的分析,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証人誠實可靠。當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上訴人的證供錯漏百出、完全不合情理、令人難以致信。裁判法官指出有八項理由為何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罪。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沒有作出適當的裁決,而裁判法官亦不適當地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認為案中證據不足,裁判法官亦不應該接納控方証人的證供,因為上訴人認為控方証人證供有很多疑點,例如控方第一証人說她當時穿著拖鞋,但其實她是穿著涼鞋,上訴人認為控方第一証人虛構事實。

7.本席在閱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後,發覺裁判法官已考慮了控方証人的所有口供。很明顯控方第一証人的證供指出他當時所看到的事實,亦沒有證據指控方第一証人與上訴人過往有任何不愉快的事項,所以控方第一証人沒有理由說謊。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則不相信,原因是上訴人所說的版本不合情理。最後裁判法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判上訴人入罪。

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定罪方面沒有任何不穩妥或不公平的現象,所以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鄭詠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