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文 訴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及另二人

Case No.HCMP 49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49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07年第495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案件 2006 年第 159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張智文  
   
被告人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保安局長,
入境事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7 年 3 月 28 日

原告人提交補充書面陳詞日期: 2007 年 4 月 24 日

被告人提交回應書面陳詞日期: 2007 年 5 月 3 日

判決書日期:2007 年 5 月 7 日

判決書

案件背景

1.2006 年 7 月 27 日原告人向各名被告人提出申索。他在「申索陳述書」作出以下的陳述:

現向各被告人就「泄露個人資料」一事及其處理手法,控告各被告人行政失當及觸犯基本法第 39 條。
  現向各被告人申索精神損害港元 50 萬,並追討申索期間本人經濟損失及各種訴訟費用。
  因各被告人行為對本人安全作出嚴重潛在安全威脅,以令本人無法安心發展經濟。
  現要求各被告人作出懲罰性賠償 5000 港元,使本人及家人可以移民港外。’

2.同年 10 月 13 日原告人提交「申索陳述書之進一步詳情」,其內容指:

‘第一被告人在 2006 年 3 月 12 日被傳媒公布「個人資料」外泄。2006 年 3 月 18 日第一被告人口頭確認泄露本人的「個人資料」。2006 年 7 月 12 日書面確認此事。’ 

3.上述事件曝光是源自 2006 年 3 月 10 日的《南華早報》所刊登的兩篇文章,報道一名電腦使用者利用 Google 搜尋器在互聯網上搜尋商業地址時,發現一個網頁,內載有投訴警察課約兩萬名投訴人的檔案號碼、身份證號碼、姓名及地址等資料。原告人是其中一名投訴人。被告人於同年 11 月 3 日提交「答辯書」 。

4.同年 10 月 27 日原告人提交傳票,要求法庭頒予他以下的濟助:

1. 第一被告人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所發表有關個人資料洩露事件之調查報告有何解釋。
  2. 第 1 被告人及其秘書處之職責範圍;及
  3. 各被告人在個人資料洩露事件後採取了甚麼補救措施。’

5.同年 11 月 10 日何志賢聆案官就該申請進行審訊。由於這是一項非正審的申請,原告人必須証明他在這個階段有權向被告人提出有關的要求,例如: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披露某些指定的文件或被告人要求原告人就他們提交的答辯書提供進一步詳情,又或原告人向被告人提交「質詢書」。由於原告人未能交待他是根據那些法律條文提出該申請,何聆案官遂撤銷原告人之申請,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該申請的訟費。訟費被評定為 $600。

6.之後原告人就有關命令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溎峰提出上訴。2007 年 2 月 1 日杜法官經審訊後撤銷原告人之上訴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 $4,500 的上訴訟費。杜法官這項命令亦於同日被蓋印。

延展上訴期限申請

7.2007 年 3 月 8 日原告人提交傳票,要求本席就杜法官的命令延展上訴期限。本庭在 2007 年 3 月 28 日進舉行聆訊及批准原告人提交補充書面陳詞。

考慮的要點

8.上訴法庭在審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時須考慮以下的因素:

(1) 上訴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原因;
(3) 上訴成功的機會;及
(4) 若批准延展上訴期限是否會對上訴答辯人不公。

14天的期限

9.由於杜法官的命令是一項非正審的命令,故此原告人送達上訴通知書的期限是 14 天,而有關的命令是在 2007 年 2 月 1 日正式被蓋印。

10.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4(A) 條規則,14 天的期限是由蓋印日之翌日起計,即送達上訴通知書的期限是 2007 年 2 月 15 日。原告人於 2007 年 2 月 28 日將上訴通知書送達代表各被告人的律政司,即原告人延遲了 13 天才送達其上訴通知書予被告人。

11.雖然本案的原告人是耽了 13 天才將上訴通知書送達被告人,但他已經將上訴通知書送達被告人,而這段耽的時間亦不是十分長。

延誤的原因

12.至於延的原因,原告人在本申請的傳票內這樣說:

1. 在 2007 年 1 月 11 日經桂溎峰法官聆訊後,本人不服並決定上訴,拿取表格時法院職員告之不能立刻上訴,需拿取有紅印文件才可以上訴,日期是 28 天內。
  2. 在 2007 年 2 月 1 日本人收到有關文件,本人考慮農曆新年來臨,別為此事掃興,反止此事並非一時三刻就可以解決,到期才申請。
  3. 2007 年 2 月 28 日申請時,有關職員說已經過期。’

13.原告人指他是被導才未有如期提出上訴。本庭認為這是一項合理的解釋。

上訴成功機會

14.至於上訴成功機會,本庭認為原告人未能提出充分的上訴理由。一名訴訟人在正式審訊之前可要求對方作出以下事項,例如就答辯書提供進一步的詳情,亦可以要求對方就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再提供更全面的文件清單,或查閱狀紙或文件清單內所提及或列出的文件,或者提交「查詢書」及回覆查詢。本案的原告人在作出申請時沒有就被告人的答辯書提交回覆書;雙方亦沒有進行交換文件清單程序;雙方更沒有交換証人的証供。在何聆案官審理該案的當日雙方仍未完成交換狀紙的程序。在這情況下,原告人申請濟助是不恰當的,因為有關的文件或答案有可能出現在被告人披露的文件或者証人口供內,而原告人亦未能証明在現階段他是有需要要求被告人提供有關的資料的。

15.第一被告人曾於 2006 年 11 月 23 日(即杜法官第一次聆訊前一天)向原告人提供一份第一被告人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調查報告的立場書。根據律政司的解釋,該份立場書是公開文件,公眾人士可以隨時閱覽。被告人主動披露該份立場書並不表示他因原告人的申請而讓步。立場書的內容並非第一被告人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報告內容或當中的指控作出解釋,而是他就該報告作出的回應及表明他的立場。

16.本席同意就算被告人是在杜法官聆訊的前一天提交該份立場書這亦不表示原告人的申請是符合法律理據的。

總結

17.本席認為他的申請及上訴分別被法庭駁回是正確的。這是一宗毫無成功機會的上訴。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批准原告人延展上訴期限。

18.本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本庭對訟費不作出任何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易永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