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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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7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70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03年第2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2007年6月7日 宣判日期: 2007年6月7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因在2003年7月17日運送毒品被補,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於2004年2月1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席前提訊。申請人承認控罪,被判入獄8年。 2.申請人於2006年9月5日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交上訴許可通知,申請延遲發出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期限及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 3.答辯人同意申請人於2006年12月4日誓章中所述他在服刑期間提供證據,指證同犯,令同犯繩之於法;答辯人也不反對逾期上訴之申請。 4.在HKSAR v Z [2007] 1 HKLRD 977一案中,終審庭在第23段將這類情況分成3類,其中一類關於一名申請人,除提供資料外,更提供真實而有用的證據,致使犯人繩之於法。在這情況下,上訴法庭一般會批予50%刑期扣減。本案有所不同的是,申請人雖然承諾在法庭提供口供,但結果因為同犯認罪,所以申請人毋須提供口供。 5.在這情況下,本庭認為疑點應歸於申請人,本庭處理這案件,應以申請人承諾給予口供為準,而非因另一名罪犯認罪而減少申請人應獲的刑期扣減。 6.這情況下,本庭認為應將其刑期減半。申請人的8年刑期,是基於12年的量刑基準。本庭將刑期減半至6年。 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批准其延期上訴許可申請,並給予上訴許可。 8.現將本聆訊視為正式的上訴處理,並將申請人的刑期由8年減至6年。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曾陳胡律師行轉聘孫錦熹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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