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文 訴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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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3月,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所管有之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給發現在互聯網上被洩露,當中包括原告人作為一名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亦被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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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59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6年第1599號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 (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5月30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6月11日 判案書 1.2006年3月,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所管有之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給發現在互聯網上被洩露,當中包括原告人作為一名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亦被外洩。 2.原告人指警監會及其餘兩名被告人就洩露個人資料一事,並沒有採取適當及足夠的補救措施,故犯上"行政失當"及觸犯《基本法》第39條之規定。他遂提出申索,要求被告人就事件對其所造成之精神損害,支付五十萬元之損害賠償。原告人亦向被告人追討申索期間的經濟損失及各種訴訟費用。此外,原告人亦指被告人的行為,對他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的"潛在安全威脅",令他無法安心發展經濟。故他針對被告人申索懲罰性賠償五仟萬元,以讓他和家人可以移居外地。 3.2007年4月23日,原告人藉傳票向法庭申請命令,要求各被告人在7天內交出11項之文件或資料。 4.2007年5月2日,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經聆聽該申請後,頒令撤消申請。司法常務官亦命令不論訴訟結果如何,該申請之訟費亦歸予被告人。 5.原告人不服判決,向原訟法庭法官內庭提出上訴。在上訴通知書裡,原告人將其要求被告人提供之文件或資料項目縮減為7 項。 6.在上訴聆訊中,原告人亦就該7項文件或資料,作出有關的陳詞。 7.原告人並無律師代表,在本訴訟中親自行事。無論在其傳票、支持誓章或上訴通知書內,原告人都沒有指明他是依據哪一條法律條文支持其申請的。然而,一般來說,無論是要求法庭作出文件披露的命令或交出文件以供查閱的命令,法庭都必須認為,就訟案或事宜作公平的處置,或就節省訟費而言,在訟案的該階段作出有關之命令是有必要性的。否則,法庭不應在該階段作出有關之命令。見《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24號命令第3、7、8、12和13條規則的規定。 8.現本席就原告人在上訴中要求對方提交之7項文件或資料,遂一處理。 警隊處罰警員的方式 9.原告人陳詞指稱,他需要上述資料以證明一名警務人員,一旦被他人投訴,可能遭受後果嚴重之紀律處分;從而引證被投訴的警員對投訴者有採取報復行動的可能性。因此,原告人指稱警監會將投訴者的個人資料外洩,對投訴者的個人安全及利益造成潛在的傷害。 10.本席不認為在訴訟的現階段來說,披露含有上述資料的文件,對公平處置雙方爭議之事宜有其必要性。本席更認為就節省訟費而言,披露上述文件,不單沒有幫助,反會增加訴訟費用。 11.本席認為,若投訴警務人員的事宜,牽涉刑事罪行,則該警務人員有可能遭受之懲罰,已在有關的刑事法例內明載。該些法例是公開的文件或資料,公眾人士可從各種公共渠道獲取,不需要由被告人方面披露或提供查閱。 12.至於警隊內部紀律處分方面,有關之規定已在《警隊(紀律)規例》(《香港法例》第232A章)內詳細列出。該規例亦是公開文件,市民可從各種公共渠道獲取,並無作出文件披露或交出文件以供查閱的命令的需要。 13.本席不接納該項申請。 各級警務人員查閱資料的權限 14.原告人在陳詞時解釋,他需要上述資料的原因,乃是若有關部門就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欲查閱投訴者的個人資料方面設下限制,則警監會將投訴者的資料外洩,並且未有採取適當及足夠的補救措施,將對投訴者的自身安全或利益造成損害。換而言之,若非警監會將投訴者之個人資料外洩,並且未有採取適當及足夠的補救措施,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是不可能得到足夠的投訴者的個人資料,去採取報復手段的。 15.從雙方爭議的事情來看,本席相信,被告人會在其證人陳述書內,解釋其處理投訴者之身份和個人資料的程序,尤其是就被投訴的警務人員如欲查閱投訴者的個人資料方面的有關程序和限制。故在訴訟現階段而言,本席不認為要求被告人方面披露有關之文件或交出文件以供原告人查閱,對公平處置雙方爭議的事宜或節省訟費,有任何必要性。 16.本席拒絕有關的申請。 警監會就洩露個人資料一事中的內部會議紀錄 (2006年3月10日至2006年7月27日) 17.原告人在是次訴訟中,對有關之爭議事宜,有舉證的責任。原告人指警監會在資料外洩後,並沒有採取適當及足夠的補救措施。就該項指稱,原告人有舉證的責任。在狀書方面而言,原告人亦應將所依賴的有關事實和詳情,清楚列出。明顯地,原告人並沒有那樣做。 18.反觀在被告人的答辯書內,被告人已清楚列出警監會在事後所採取的一連串補救行動。被告人亦已將該些補救行動的有關文件予以被露。 19.姑且撇下該些補救行動是否適當及足夠不談,若原告人認為被告人方面並沒有披露所有有關的文件或會議記錄,因而要求法庭作出有關的披露文件或查閱文件的命令,原告人必須首先指出就哪方面的補救行動,或缺欠行動方面,被告人並未有作出合適的文件披露。否則,原告人的申請只是英文法律術語中所說的"fishing expedition ",即魚翁撒網式的要求對方提供文件,奢望從中可以找尋到對本身案情有利的文件,作為訴訟的彈藥。法庭不會接納該種無的放矢的文件披露和查閱的申請。 20.本席不接納有關的申請。 警隊或警監會擁有原告人的資料文件 21.首先,警隊並不是本訴訟的被告人。至於警監會方面,該會已在其文件清單內附表1,第1部分,第26項列出在互聯網上外洩的原告人個人資料的印本。本席同意代表各被告人的易永健高級政府律師的陳詞,認為要求警監會再披露原告人其他個人資料文件,對於處理本訴訟的有關事宜是不必要的,亦無助於節省訟費。 22.原告人在聆訊時陳詞說,他曾在事後要求有關部門替他換發一個有新的身份證編號的香港居民身份證,但其要求被拒。他懷疑申請被拒的理由,乃是有關當局擁有其某些個人資料,對他深存歧視,故拒絕他的合理要求。 23.本席認為,就上述性質嚴重之指稱,原告人有舉證責任,原告人並未能證明他所說的屬實。有關的要求披露和查閱文件的申請,乃是一魚翁撒網式的申請,本席不能接納。 警方內部統計犯罪者背景資料和分析文件 24.原告人指稱,據他了解,警方擁有一些統計資料和分析文件,將某些行業,當中包括他所任職之裝修行業,列為高犯罪率的行業。換句話說,就從事該等行業的人士,警方對其有一定的歧視和犯罪假設的心態。原告人認為,這與有關當局拒絕他要求獲發新的香港居民身份證作為補救其個人資料外洩的措施有關。 25.本席認為上述指控牽強,亦無具體詳情和証據支持。原告人的申請,實屬無的放矢,不應接納。 入境事務處擁有原告人的資料文件 26.原告人在庭上陳詞時解釋,他曾針對一些在港工作的非法勞工所持有的假身份證向入境事務處作出投訴。他希望獲得上述資料,以幫助他證明盜用他人個人資料,製造假的身份證的罪行十分普遍。 27.本席認為有關的文件披露和查閱申請,對處理雙方爭議的事情並無必要,亦對節省訴訟費用毫無幫助。盜用他人個人資料或偽造身份證的罪行是否普遍,並不需要由原告人親身舉報的個案中去證明。 28.本席不接納該項申請。 原告人2006年 8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的出入境紀錄 29.原告人聲稱,他經常來往香港和內地工作,他恐防其被外洩的個人資料會在內地被人非法使用,對其自身安全或利益造成損害。他希望獲得上述資料,以證明他經常前往內地工作。 30.本席認為,除非被告人方面否認原告人經常進出本港和內地,否則原告人要求的資料對公平處置雙方之真正爭議或節省訟費,毫無幫助。在現階段而言,本席不認為有作出文件披露或查閱文件的命令的必要。 31.本席拒絕有關之申請。 總 結 32.本席拒絕原告人的所有文件披露及查閱文件之命令的申請。本席頒令駁回上訴。雙方並無異議,上訴之訟費應以上訴結果為依歸。既然法庭駁回上訴,原告人理應支付上訴的訟費,本席亦如此頒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易永健代表 上訴法庭除了被修窄的第三項申請外,撤銷被告人的上訴。請參閱CACV213/2007 日期: 2008年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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