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志偉

Case No.HCMA 13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May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3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3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3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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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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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4月11、24日及5月10日

裁決日期:2007年5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一項管有115份淫褻傳單以供發布的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透露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兩人是警員)見到上訴人及案中第二被告人在金鐘道派發淫褻傳單給途人,內容有中國總理、香港特首、美國總統等等人物跟女藝人做不同的性行為,案中第二被告人將一份傳單派給控方第三證人,因而被撿控。

3.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後,裁判法官考慮刑罰時,亦參考過一般同類形的案件,與本案不同之處是這類案件一般的情況是有關售賣淫褻VCD的控罪,但在本案上訴人是發布傳單。本席看過該些傳單,內容很具侮辱性,所以裁判法官考慮了同類形案件的刑罰後,裁判法官認為雖然傳單的淫褻程度不太嚴重,但侮辱性卻非常嚴重,加上上訴人不認罪,並沒有悔意,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8個月的量刑起點是適當的,因為裁判法官看不到有任何可以減刑的因素,所以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

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認為刑罰是明顯過重。在第一次上庭聆訊時,本席押後聆訊,等候上訴人的背景報告。

5.背景報告當中提及上訴人家人的意見指,因上訴人的精神出現問題而犯事,所以本席再次押後上訴聆訊,等候上訴人的精神狀況報告。

6.在該精神狀況報告中,精神科醫生認為上訴人不須住院。本席今天需要考慮刑罰是否有明顯過重的現象,明顯地若上訴人的控罪是發布色情VCD,十二個月的量刑起點都絕對不是過重;但在本案中,上訴人所發布的是傳單,雖然侮辱性很大,但正如裁判法官所指淫褻程度不算太壞,所以裁判法官採納了8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8個月的監禁雖然是重,但並不明顯過重。

7.本席考慮到本案上訴人的出發點並不是為了經濟的問題,他亦沒有任何經濟的得益,上訴人只因氣惱自己的太太不能到香港,才採取如此愚蠢的方式來抗議。

8.上訴人在1999年亦犯過事,但之後並沒有其他刑事記錄,在這特殊的情況下,本席認為適當的刑罰應減至6個月。

9.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原本8個月的監禁被撤銷,本席判處上訴人入獄6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詠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