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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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8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8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6年第333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5月17日 裁決日期:2007年5月1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是刑事損壞及第二及第三項為襲擊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即第二及第三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分別為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裁判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到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的求情,但他認為雖然實際上兩位警務人員只是受了輕微傷勢,但上訴人卻總共傷了兩名警員,加上在現場大吵大鬧及辱罵警員,所以裁判法官認為6個月監禁頗為適當。 3.在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何大律師投訴本案的6個月監禁是明顯過重的,他認為上訴人可以算得上是一名初犯者,因為上訴人在過往(1980年)只有一項很輕微的罪行,而且該案與本案完全沒任何關連,在該案件上訴人只被判罰款,因此上訴人可被視為初犯者。何大律師亦呈遞了以往的案例,可以看到本案在相對來說不算嚴重罪行,在某程度上只是上訴人受了酒精影響,案件亦不涉及有預謀,是突發性的案件。本席參照同類案件的相關証據及裁決,本案在判刑方面是明顯過重的。 4.代表答辯人的伍大律師亦同意刑罰是過重,本席亦接受兩位大律師的意見。本席考慮過案情認為上訴人當晚是飲多了酒,而在酒吧內發生的事情令他不滿,當警務人員到達現場後,上訴人借酒意發難。因此,令兩位警員受到輕微傷勢。本席認為6個月的監禁對初犯者來說是明顯過重。本席同意刑罰應該為4個月監禁。因此,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原來的刑罰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入獄4個月,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即總共4個月的監禁。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關惠明律師行轉聘何偉全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