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雄

Case No.HCMA 19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9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9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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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張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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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6月6日

裁決日期:2007年6月22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橫過附有虛線連續白線,違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 條(1)(b)及第 61(1) 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罰款共1,400 元(包括堂費)。

2.上訴人不服定罪的裁決,提出上訴。

控方證供

3.控方主要依靠第一證人警員PC2521(「警員」)的證供。

4.警員作證時指事發時他正駕駛著警察電單車AM8087在亞皆老街左 1 線巡邏。當他駛到亞皆老街與西洋菜街的交滙處時,正值紅燈,所以在燈位前停下。此時,他看見上訴人駕駛的的士JU6597從右前方,即西洋菜街的左 1 線駛出及轉右,橫過亞皆老街,切入左 1 線,駛向彌敦道。該位置的雙白線之右邊為實線,左邊是虛線,這表示車輛不准從左 2 線切入左 1 線。警員的草圖(P1)已顯示了控罪詳情所指的附有虛線之連續雙白線及上訴人所採用的路線。

5.警員有見及此,便上前截停上訴人,並告之違例事項,即車輛橫越道路上附有虛線的連續雙白線。警員說上訴人當時的回應是他知道自己不對,但要求警員體諒他要替女兒交學費,給他一次機會。警員說他向上訴人發出一張定額罰款的告票,並告訴他將會被扣3 分。他說當他觀察上訴人的違例行為時,大家相距約6 架車位。他的視線並沒有被其他車輛阻擋,當時天氣晴朗,現場光線充足。

辯方證供

6.上訴人有選擇作供。他說他是職業的士司機,有8至10 年的駕駛經驗。事發時,他是沿亞皆老街左 2 線,以30至40 公里行駛,而並非沿西洋菜街行駛。當他駛到亞皆老街與西洋菜街交界的燈位時,因綠燈亮着,所以他沒有把車停下。後來前面的車輛慢下來,他未能駛前。他說他在等客,又未有固定路線,故他便駛過白界線,再由左 2 線駛入左 1 線。他強調並沒有橫越道路上附有虛線的雙白線。

7.上訴人在P1以紅筆畫出了他切線的情況。他說後來他駛近彌敦道燈位時停了下來然後轉左,但就被警員截停。上訴人稱,他從來也是在該處這樣切線,不瞭解有甚麼不妥之處,但既然警員說他不對,他應該是有不對的地方。他以為他沒有留意到有關的雙白線被延長了,故此,他讓警員「抄牌」。上訴人說,他的確有向警員求情,但其實他不明白為甚麼警員要檢控他,所以他又尾隨警員想再問清楚。

8.裁判官在考慮證供時有注意到上訴人在盤問警員時所提出的質疑。上訴人指出警員當時是停在燈位白界線後大半個車位,靠近行人路邊,但警員不同意。上訴人亦指出他當時是在亞皆老街的左 2 線上,即警員的右邊,而並非從西洋菜街駛出;當他駛到亞皆老街與西洋菜街交滙處時,因為燈號已轉為綠燈,所以他駛前過了白界線便切入左 1 線,但那段路面並沒有雙白線,有關的雙白線應該是較草圖 P1所顯示的為短,應在亞皆老街的較入位置,「線頭」已是模糊不清。警員不同意他的說法。

9.裁判官提醒了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而控罪必須要證明至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裁判官也留意到本案是屬於各執一詞的案件,須要嚴格考慮有關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有良好的質素。

10.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指他作供時表現得吞吞吐吐。裁判官亦指出,上訴人是有經驗的職業司機,若真的不知道為何警員要檢控他,理應會即時問清楚,但他卻先向警員求情,之後卻又尾隨警員去問個究竟。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自相矛盾、說法不合情理。

11.上訴人向本席陳詞說他已說出實情,而有關的交通標誌以前曾經改過,所以警員可能有所誤解而令草圖也出錯。裁判官不應祇相信警員而不相信他的證供。他不會,也不可能如此橫駛過這個路口。上訴人指警員所作的證供是假的。

上訴理由的評估

12.正如裁判官所指,這是件「一對一」的交通案,關鍵在於證人的供詞。裁判官觀察了雙方在作供時的神態,也考慮了證供之內容。她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而認為警員是可信可靠的證人。她也提醒了自己有關的法律原則。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在程序或法律上有錯。至於裁判官相信那一位證人,這是她行使陪審員的權責而作出的決定,本席找不到可以推翻這裁决的理由。

1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