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17/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的控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25 條,被判罰款2,500 元。控罪詳情指上訴人與黃志强(下稱“黃”)於2006 年9 月4 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貨櫃碼頭南路6 號貨櫃碼頭入口處附近的臨時泊車區,在上述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