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586/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胡正東和另外兩人,即第一被告顧軍及第二被告黃勇,被控兩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申請人為案中第三被告。第一項控罪指,顧軍、黃勇及胡正東於2002年1月2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廣福邨及明雅苑之間的行人天橋,搶劫梁文傑,劫去一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1,200元及一對跑步鞋。第二控罪指,他們3人於2002年1月2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禾輋邨AE0920號燈柱附近的隧道入口,搶劫岑兆安,劫去一條頸鍊連吊墜、一部流動電話、一對跑步鞋、現金港100元及一張八達通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