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008155/199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May 2007.
1. 本訟案的呈請人為妻子,以下簡稱 (「妻子」),而答辯人為丈夫,以下簡稱 (「丈夫」)。妻子及丈夫均是上海人,雙方於1984年在上海結婚。婚後,妻子與丈夫先後分別在 1985年及1987年移民到香港定居。這段婚姻只有一名家庭子女,女兒在1987年11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9歲,於香港城市大學唸大學一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