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志虹

Case No.HCMA 65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l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5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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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關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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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18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7月1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7月2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關志虹是案中第二被告人。他與另一名被告一同被控一項控罪(即第一項控罪),指他們違反香港法例第 528 章《版權條例》第 118(1)(e)(i)及119(1) 條,控罪詳情指兩名被告人於2004 年12 月23 日,在香港,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出售分發2 個儲存於1 套電腦硬碟機內的電腦程式,而此乃版權作品,即「文學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60 小時。

3.上訴人就判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4.控方針對上訴人的案情是上訴人於上述日期,在屯門置樂利寶商場內向一名喬裝顧客的海關關員售賣一套電腦硬件及軟件,包括電腦主機;而電腦主機內的電腦硬碟機內儲存有9 項盜版軟件,該9 項軟件版權持有人為在美國註冊的Microsoft Corporation(微軟公司)。

5.不爭議事實是海關撿取了的硬碟儲存上述盜版軟件。本案的爭議點在於上訴人是否知悉硬碟儲存了上述盜版軟件?撿取了的電腦是否喬裝為顧客的關員購買的電腦?

6.控方共傳召五位關員為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為上述喬裝顧客的關員,控方第三證人是拘捕上訴人的關員,而控方第四證人為負責檢取證物的關員。

7.控方第一證人是主要證人,她的證供顯示她前往涉案店舖購買電腦,另一名被告向她展示宣傳單張,介紹價值2,898 元的組合,證人支了100 元訂金,約了翌日取貨。

8.在翌日(即12 月23 日),上訴人向證人介紹硬件內裝了甚麼軟件後,將主機包好,著證人支付尾數。證人通知上司,進行拘捕行動。

9.控方第三證人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我負責整電腦及sell客,硬件我裝嘅,軟件唔知邊個裝,裝嘢過對面」。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購買的電腦主機底板是Magic Pro。上訴人在單據(P10)上逐一核對是否齊全,他當時已發覺P10所列與機有不相乎之處,於是在P10上打交叉。他指有問題的地方包括硬碟內有軟件,但單上是無顯示軟件的。他指在他完成核對前,有另一名客人到來,因此他先處理該客人,其後他發現有關電腦不見了。

11.上訴人否認將電腦包好,他指是控方第一證人將電腦拿走。他指當時他仍未發現電腦其實屬於另一名顧客,祇是在海關聽到有人說底板號碼與P10單據不乎,他回店後才發現控方第一證人購買的電腦仍在店內,海關人員檢取的是另一名顧客交來作修理的電腦。其後該名顧客到店舖,知悉情況後強行將控方第一證人購買的電腦拿走,亦不肯出庭替上訴人作證。

上訴理據

12.上訴人代表馬家颿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錯誤理解證人證言及無恰當考慮案中疑點,因此定罪不安穩。

裁定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23 段說:

23. ……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最關鍵部份為於04年12月23日約下午5時10分,[上訴人]拿出電腦測試並介紹電腦已儲存了Microsoft window 或XP office 2003等軟件。然後關機,裝,期間並沒有如[上訴人]所述招呼其他客人。」[本席加線作強調]

14.本席參閱了有關謄本後,可見裁判官確錯理解證言,尤其是有關上訴人「介紹」電腦給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15.有關證供如下:

主問(上訴文件第 79 頁E–N行):

答: 佢就駁線,佢因為佢個舖頭入面有螢光幕嘅,有個monitor嘅,咁佢就開咗部機話畀我聽裝咗啲乜嘢、乜嘢呀咁囉。
  問: 你唔好講咩嘢、咩嘢,咁佢同你講啲咩嘢呢?佢…
  答: 即係有啲我都唔係好知,但係我就知道有呢一個Microsoft Window XP同埋Microsoft Office 2003,其他嗰啲我--因為我都對電腦唔係好認識,其他我都唔記得嘞。
  問: 咁你--即係佢話有嘅意思,佢係有逐個程式開畀你睇吖,定係點樣?
  答: 佢……
  問: 開咗架機,咁跟住點呀?
  答: 開咗部機,跟住佢就佢--我唔知佢咩嘢掣,佢就即係見到係有呢啲字眼,見到係有呢啲--我頭先所講嗰啲嘅字眼。
  問: 你意思有字眼係直情啟動咗個程式咁見到啲字眼出咗嚟吖,定係你係見到一個畫面裡面有晒呢啲字喺嗰個畫面度出現,定點呀?
  答: 係啟動咗,有呢啲字出嚟。
  問: 咁你跟住點樣做呀?
  答: 跟住佢就熄番部機就包裝番呢部hard disk--呢個主機,跟住就叫我去26號舖就畀錢畀被告二,找埋啲尾數。」

盤問(上訴文件第 91 頁P–Q行,及第 92 頁M–P行):

答: 其實佢講乜嘢我都--根本我都--即係有陣時佢講嗰啲電腦嗰啲名詞,我其實我都唔知啲咩嘢嚟嘅,不過我話『哦,咁呀?得嘞。』佢係咁講話有嗰啲乜、有啲乜,『哦,哦,哦,哦』咁,跟住就收咗部機囉。
    ……
  答: 打交叉同打問號,我就冇留意到佢做嘅,其實我主要就企咗喺側邊,就睇佢開機,咁佢噏咗一輪,噏啲咩嘢,其實我有啲嘢,我都唔知佢講緊啲咩嘢嘅。
  問: 咁唔係佢做,唔會係第二個喇?因為呢張單開頭嘅時候,呢啲剔、交叉嗰啲係冇嘛,係去到之後佢喺度剔剔剔、打交叉,係佢做咋嘛,跟住你哋就檢獲咗呢張單嘞,係咪吖?
  答: 認同吖。」

16.證供並不顯示上訴人向證人「介紹」電腦儲存了Microsoft Window或XP Office 2003等軟件。證人表示她見到有關軟件在螢光幕出現,上訴人如何「介紹」,證人根本說不出來。

17.本席不明為何身為卧底的關員會對電腦無甚認識?涉嫌犯案人若曾就盜版軟件作介紹,會是強而有力證據顯示該人知悉電腦儲有涉案軟件,一經證實軟件是盜版,除非犯案人能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他「不知亦無理由相信」有關軟件是盜版,海關定會成功檢控。但在本案,卧底關員對於上訴人是如何介紹電腦,證供非常含糊。

18.另外,裁判官亦錯理解Magic Pro及P4VM 800的關係及忽略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指:

24. ……[上訴人]庭上說法為不相稱的地方劃上“X”或“?”,而控方第一證人買的電腦主機底板應是Magic Pro而不是單上寫的 P4VM800。但[上訴人]沒有在P10單上主機底板一欄劃上“X”或“?”。所打“X”或“?”是關於記憶容量,與有沒有軟件無關。他一方面說不相稱就打“X”或“?”但主機底板不相稱仍“tick”說法矛盾。……」[本席加線作強調]

19.證供顯示Magic Pro是牌子,而P4VM 800是該牌子的型號,兩者並無矛盾。檢取的電腦的底板是2the Max牌,不是Magic Pro。姑勿論上訴人或其公司會否在名義上賣Magic Pro底板,而實質上裝上2the Max底板,裁判官指上訴人在「主機底板不相稱仍“tick”說法矛盾」,是忽略上訴人就此方面的解釋。

20.上訴人的證供是(上證文件第 177 頁G–J行):

答: 開頭我係劃晒先嘅,畫晒一劃劃,若果有問題我就會打個問號,若果真係唔啱嘅,我再加多劃落去嘅。
  問: 咁而家你睇番呢張單,呢張單已經係完成咗之後,你畀番客人嘅單嚟嘛?
  答: 並未完成,當其時我並未曾完成呢一部電腦嘅。
  問: 但係你睇電--你check呢部電腦唔係應該由好似你呢張單咁樣,由主機底板開始check起嘅咩?
  答: 唔會。」

21.上訴人不是唯一在店舖內的人,無證據顯示他是將盜版軟件儲存在電腦的人,他是否知悉電腦硬碟儲存盜版軟件是一重要元素。由於裁判官錯理解證供,使人質疑他信納卧底關員證供及拒絕接納上訴人證言的穩妥性,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控罪。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重審申情

23.控方曾要求本席考慮將案件發還重審,但基於上訴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本席認為本案不宜重審,拒絕了控方的要求。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傅雨康律師行委派馬家颿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