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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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5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5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918號) ------------------------------
------------------------------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 : 2007年7月18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7月1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07年7月26日 判 案 理 由 書 背景 1.上訴人關志虹是案中第二被告人。他與另一名被告一同被控一項控罪(即第一項控罪),指他們違反香港法例第 528 章《版權條例》第 118(1)(e)(i)及119(1) 條,控罪詳情指兩名被告人於2004 年12 月23 日,在香港,在沒有有關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出售分發2 個儲存於1 套電腦硬碟機內的電腦程式,而此乃版權作品,即「文學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2.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60 小時。 3.上訴人就判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控方案情 4.控方針對上訴人的案情是上訴人於上述日期,在屯門置樂利寶商場內向一名喬裝顧客的海關關員售賣一套電腦硬件及軟件,包括電腦主機;而電腦主機內的電腦硬碟機內儲存有9 項盜版軟件,該9 項軟件版權持有人為在美國註冊的Microsoft Corporation(微軟公司)。 5.不爭議事實是海關撿取了的硬碟儲存上述盜版軟件。本案的爭議點在於上訴人是否知悉硬碟儲存了上述盜版軟件?撿取了的電腦是否喬裝為顧客的關員購買的電腦? 6.控方共傳召五位關員為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為上述喬裝顧客的關員,控方第三證人是拘捕上訴人的關員,而控方第四證人為負責檢取證物的關員。 7.控方第一證人是主要證人,她的證供顯示她前往涉案店舖購買電腦,另一名被告向她展示宣傳單張,介紹價值2,898 元的組合,證人支了100 元訂金,約了翌日取貨。 8.在翌日(即12 月23 日),上訴人向證人介紹硬件內裝了甚麼軟件後,將主機包好,著證人支付尾數。證人通知上司,進行拘捕行動。 9.控方第三證人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說:「我負責整電腦及sell客,硬件我裝嘅,軟件唔知邊個裝,裝嘢過對面」。 辯方案情 10.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購買的電腦主機底板是Magic Pro。上訴人在單據(P10)上逐一核對是否齊全,他當時已發覺P10所列與機有不相乎之處,於是在P10上打交叉。他指有問題的地方包括硬碟內有軟件,但單上是無顯示軟件的。他指在他完成核對前,有另一名客人到來,因此他先處理該客人,其後他發現有關電腦不見了。 11.上訴人否認將電腦包好,他指是控方第一證人將電腦拿走。他指當時他仍未發現電腦其實屬於另一名顧客,祇是在海關聽到有人說底板號碼與P10單據不乎,他回店後才發現控方第一證人購買的電腦仍在店內,海關人員檢取的是另一名顧客交來作修理的電腦。其後該名顧客到店舖,知悉情況後強行將控方第一證人購買的電腦拿走,亦不肯出庭替上訴人作證。 上訴理據 12.上訴人代表馬家颿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錯誤理解證人證言及無恰當考慮案中疑點,因此定罪不安穩。 裁定 13.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 23 段說:
14.本席參閱了有關謄本後,可見裁判官確錯誤理解證言,尤其是有關上訴人「介紹」電腦給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15.有關證供如下:
16.證供並不顯示上訴人向證人「介紹」電腦儲存了Microsoft Window或XP Office 2003等軟件。證人表示她見到有關軟件在螢光幕出現,上訴人如何「介紹」,證人根本說不出來。 17.本席不明為何身為卧底的關員會對電腦無甚認識?涉嫌犯案人若曾就盜版軟件作介紹,會是強而有力證據顯示該人知悉電腦儲有涉案軟件,一經證實軟件是盜版,除非犯案人能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他「不知亦無理由相信」有關軟件是盜版,海關定會成功檢控。但在本案,卧底關員對於上訴人是如何介紹電腦,證供非常含糊。 18.另外,裁判官亦錯誤理解Magic Pro及P4VM 800的關係及忽略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指:
19.證供顯示Magic Pro是牌子,而P4VM 800是該牌子的型號,兩者並無矛盾。檢取的電腦的底板是2the Max牌,不是Magic Pro。姑勿論上訴人或其公司會否在名義上賣Magic Pro底板,而實質上裝上2the Max底板,裁判官指上訴人在「主機底板不相稱仍“tick”說法矛盾」,是忽略上訴人就此方面的解釋。 20.上訴人的證供是(上證文件第 177 頁G–J行):
21.上訴人不是唯一在店舖內的人,無證據顯示他是將盜版軟件儲存在電腦的人,他是否知悉電腦硬碟儲存盜版軟件是一重要元素。由於裁判官錯誤理解證供,使人質疑他信納卧底關員證供及拒絕接納上訴人證言的穩妥性,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控罪。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重審申情 23.控方曾要求本席考慮將案件發還重審,但基於上訴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本席認為本案不宜重審,拒絕了控方的要求。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由傅雨康律師行委派馬家颿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