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寶華
Case No.HCMA 422/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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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22/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2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盗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非常簡單。案發當日,控方第一證人將他的運動袋放在臨時攤位後面的枱下,而他當時正在點算現金,在擺放之前點算過一共有$3500現金,跟着控方第一證人將現金放進枱下的運動袋裏,他當時看見上訴人在附近逗留。上訴人跟他說了幾句話後,控方第一證人便沒有再理會上訴人。後來,上訴人進入店舖,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踎低拿取了在枱下的運動袋,控方第二證人大叫,說上訴人取走了運動袋。上訴人稍後被拘捕。 3.上訴人在審訊時有作供,他否認曾經有接觸過那個運動袋。裁判法官聽取了所有證供後,作出事實的裁決,認為控方證人是絕對可信,最終接納了控方證人的口供,裁定上訴人有罪。 4.上訴時,上訴人堅持他當時並沒有盗竊那個運動袋,但有一聲音叫他取了那袋而已。但這並不是上訴人在審訊時的答辯,加上裁判法官已經作出了一個事實的裁斷,而本席亦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地方出錯。 5.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