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志平

Case No.HCMA 434/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3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43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編號2005年第4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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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溫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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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6月21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6月2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欺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審訊時,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則作出自辯。

3.審訊時,控方主要依賴控方第二及第五証人的証供。兩位控方証人在案發前均曾任職地產代理,而且都是「鴻運地產」青衣分店的員工,而上訴人也曾在該分店任職地產代理,因此三人於案發前已互相認識。

4.在2001年5月,上訴人致電控方第五証人,訛稱他認識一個龍蟠苑單位的業主,願意以119至120萬元出售一單位,上訴人續稱,他手上亦有一位買家打算以130多萬元購入該單位。上訴人向控方第五証人表示他沒有足夠資金,因此詢問她對該宗交易是否有興趣,控方第五証人理解上訴人的意思為她是否有興趣先向業主購入單位,然後以確認人的身份將該單位轉售予最終的買家,從而賺取10多萬元的差價。控方第五証人與上訴人約定於稍後日子在一會所內面談。

5.其後,控方第二及第五証人同意夥拍參與該宗交易。在2001年5月7日或8日,兩位控方証人與上訴人會面期間,上訴人曾向兩位女士展示了一份向業主以115萬元購入上述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即証物P2)和一份向最終買家以132萬元售出該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即証物P4)。兩位控方証人同意付出$57,000(即$115,000的一半)作為臨時訂金(即每人付出$28,750)。當時,上訴人亦交出一張看似是由最終買家發出,金額為$132,000(即証物P4上訂明的臨時訂金)的支票予控方第五証人。兩位控方証人最後接納了上訴人的提議和安排。控方第二証人並於2001年5月9日分別兩次以自動櫃員機轉賬方式存了共$57,000至上訴人的女朋友的銀行戶口(見証物P3和証物P9)。兩位控方証人存款後便與上訴人失去聯絡。

6.控方第一証人為該涉案單位的業主,他確認他從來沒有委託任何地產代理將他的物業放盤,他自1987年購入該單位後便一直居住在那裡,他並不認識任何控方証人或上訴人。

7.控方舉証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選擇傳召了一名辯方証人馮先生。在結案陳詞時,代表上訴人的盧大律師作出一個詳盡的陳詞,其中指証物P2及P4均漏洞百出,同時亦指出控方第二及第五証人為何要待兩個多月後才報案?她們兩人均為有經驗的地產代理,沒那麼容易受騙。在辯方証人的証供裡,他亦指出証物P2及P4內容錯漏百出。

8.裁判法官分析証人証供時,他適當地提醒自己法律的觀點及指引,其中他考慮本案裡上訴人在誠實方面是按照Ghosh一案引導自己。

9.裁判法官亦考慮到控方第二及第五証人的証供的可信及可靠性。裁判法官認為兩位主要控方証人的表現絕不理想,但最終認為兩位的証供是可信及可靠的,因而判處上訴人入罪。

10.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裁判法官沒有考慮控方第二及第五証人的証供上不誠實的地方,以及証物P2及P4均漏洞百出。在這方面,本席仔細閱讀過代表上訴人盧大律師的陳詞,盧大律師已經一一向裁判法官指出兩份文件的遺漏,以及兩位控方証人証供上不可信的地方。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均已經提及他作為一個陪審員的身份,他深信不疑在本案中兩位控方証人是有意圖與上訴人以確認人身份參與一宗居屋的買賣以獲得快速的利潤,當中亦可能涉及地產代理人“食價”的操守問題甚至刑責的嫌疑;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考慮到兩位控方証人作供時不願意作答是因為她們恐怕會被涉及刑事的責任,這亦可以解釋到為何兩位控方証人需要在兩個月後才報案。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到控方第二及第五証人的誠信方面,雖然裁判法官留意到她們的表現並不理想,但裁判法官最後相信她們的証供是事實。至於有關控方第二及第五証人均曾任職地產代理,會否那麼容易受騙,裁判法官認為她們因為有貪念才容易上當。

11.另外,上訴人亦投訴在審訊時,控方第一証人透露他在法庭外曾與控方第五証人有交談過,但上訴人亦承認控方第一証人其實是一位客觀的証人,控方第一及第五証人雖然有交談,但並不是本案的案情,而是控方第一証人經常不在香港的問題。

12.本席審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謄本,看到裁判法官已經考慮過本案的所有重點。

13.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作出定罪方面,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沒有出錯,因此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