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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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91/2002 CACC 59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 59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2年第260 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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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3年5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5月2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羅偉華被控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搶劫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暫委法官彭偉昌審理。 2.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亦同意有關案情。 3.就兩項罪行申請人分別被判入獄2年和5年4個月,同期執行。 4.申請人不服,現提出上訴許可,要求推反定罪或減刑。 5.就定罪方面,法庭記錄明確顯示申請人承認控罪亦同意有關案情。 6.有關案情支持針對申請人的控罪。原審時,申請人有大律師代表,大律師必會向申請人提供適當之意見。 7.申請人在其上訴申請書內列出四項不服定罪理由,該四項理由如下:-
8.在向本庭口頭陳述時,除了重覆上述論點外,申請人提出了幾項補充論點。他指出他個人的命運會影響國運。他的意思是把他判刑會對國家造成不幸。他亦指出,他觸犯有關的罪行,完全是為他人着想,他認為香港人很多的行為,包括在內地“包二奶”,都是不妥的行為。所以他要以搶劫來教訓香港人。 9.他指出自己認罪的目的是希望可以進入赤柱監獄見到地藏王菩薩。 10.上述理由全屬一派胡言,絕對不構成推反定罪的理據。 11.本庭實找不到任何原因,令本庭可以批准申請人要求推反定罪的上訴許可。 12.因此要求推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須被駁回。 13.就判刑之申請,申請人亦提出下列減刑理由,希望法庭輕判:-
14.企圖搶劫罪屬非常嚴重的罪行。本案案情顯示案發時申請人手持菜刀,指嚇受害人,並着令他不可作聲,否則會斬死他。當受害人拒絕屈服,與申請人掙扎糾?時,申請人更對他施行暴力,結果令受害人頭部受傷。 15.其後申請人用繩和布條綑綁受害人雙手並用布巾縛他的口。假若不是受害人的鄰居機警,及時報警,申請人罪行便能得逞。 16.雖然申請人並非香港居民,但他的犯罪記錄顯示從1996年開始,他每年都非法到香港,而其間亦有兩次在香港觸犯刑事罪行。 17.根據巫廣生案[1981]HKLR 610,在私人地方發生之搶劫案,如犯罪行為人用刀或其他兇器恐嚇受害人外,更對受害人施行暴力,包括綑綁等,量刑基準為7年監禁。如有其他加刑因素,包括在私人住宅行劫;在夜深時分犯案;恐嚇並虐待受害人,累犯或有共犯等,刑期更應加長。 18.在本案,申請人是在私人地方企圖行劫,亦有用菜刀威嚇受害人並對受害人施行暴力的行為,量刑基準應是7年監禁。事件亦有另外的加刑因素,包括罪行是深夜在私人住宅發生,受害人受傷等等。原審法官以8年為量刑基準,並非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原則。 19.原審法官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1/3,亦是正確合適之做法。原審法官下令盜竊罪之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刑5年4個月是合適的。 20.申請人要求減刑之申請並無任何合理或可爭拗的論點支持,所以其要求減刑之上訴許可申請須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