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佩文

Case No.HCMA 39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9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9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7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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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劉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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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3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3日

判 案 書

1.裁判官於審訊時聽取過控方證人的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證人;而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是一位誠實、可靠證人,因此,裁判官否決了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2.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這個裁決。除非上訴人有非常充分的理據,否則上訴庭不應推翻或干預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因此,上訴人的不服上訴駁回。

3.至於減刑方面,正如主控官指出這類案件的最高刑罰為35 萬元(因立法會於2006 年由20 萬元改至35 萬元)。裁判官判罰上訴人8,000 元,判刑並非明顯地過重或原則上有任何錯誤。因此,上訴人的減刑上訴亦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金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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