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東水

Case No.HCMA 189/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un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8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8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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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沈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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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6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1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兩方面均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而上訴聆訊時,亦有黃大律師代表。

3.控方的案情主要來自黃先生(控方第一證人),在數年前他曾經和上訴人有一些生意上的來往,而控方第一證人稱上訴人拖欠他一筆為數13萬的貨款和5萬元私人貸款,縱使經過多次的催促還款,仍然沒有結果,最後上訴人更不知所終。

4.在2006年8月6日晚上大約11時許,控方第一證人和太太用膳期間遇見男性同鄉「亞添」,稍後還一起到另一同鄉的家。到達後,在屋內有十多名人士,而上訴人剛巧就是其中一人,該位證人把握機會,向上訴人追討債項,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如有事可留待遲些才談。不久,控方第一證人、太太和「亞添」離開上址,當三人一同到達單位的樓下時,控方第一證人獨自離開到附近取車,當控方第一證人駕車返回該地點打算接載太太和「亞添」離開時,突然看見上訴人和十多名男子從該單位下來,上訴人並喝令控方第一證人下車,指罵控方第一證人先前不應在眾鄉里面前向他追討還款。上訴人更指示在他身後的兩名男子毆打當時尚在駕駛席上的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稱其中一名男子透過車窗一拳打向他的面,當被襲之後,控方第一證人正下車打算和上訴人理論之際,上訴人打了他的面,跟著控方第一證人被擊至跌倒在地上,上訴人和兩名男子仍然繼續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包括腳踢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和腰部,該兩名男子分別從左右兩邊按著控方第一證人的雙手,著令控方第一證人下跪及向著站立在前方的上訴人叩頭,控方第一證人被迫向上訴人叩頭,當叩頭之後,上訴人用腳踢控方第一證人的胸口,跟著控方第一證人向後跌,撞及一些東西和流血,之後,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繼續踢他,期間聽聞警車的警號聲,該兩名男子才放開證人雙手,行兇者繼而逃去。

5.控方第一證人亦描述現場有足夠的燈光,他能清楚地看見上訴人的容貌。控方第一證人形容他和那名「亞添」並不熟悉,之前只是見過一次面。當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期間,辯方查問有關一位名叫「亞添」的人,稍後邀請 辯方第一證人入庭給控方第一證人辨認,但控方第一證人否定該辯方證人就是當天的「亞添」。

6.在被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在警方的供詞中,並沒有提及跪下叩頭等事項,因為警方沒有作詳細的查詢。當被問及毆打維持了多久,控方第一證人回答約10多20分鐘。

7.當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保持緘默。但辯方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他自稱是「亞添」並曾經三次見過控方第一證人。他作供時稱當日的確與控方第一證人和其太太曾經到過該單位飲功夫茶,不久三人離開該單位到達樓下之後,有三名人士到來和控方第一證人傾談。辯方證人指該三名人士並非先前泡茶的人,他也不清楚他們談話的內容。不久,該三名人士突然和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爭拗,辯方證人並沒有理會他們並獨自離開,但當回望時,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跑向馬路邊了,追著一輛的士,但跌倒在的士旁邊,當時辯方證人沒有理會就離開了現場。

8.裁判法官考慮案中之所有證供時,他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有關法律的觀點。他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後,他認為控方證人是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解釋的事實是合情合理。

9.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在審訊時,被呈堂之醫生報告書,該報告指醫生在當晚大約凌晨3時,檢驗控方證人身體的報告,醫生的報告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背部和左膝有傷和紅腫,在左胸有疼痛的情況。控方證人的頭部、左膊,左膝有照x-ray,但沒有顯示有任何破裂的情況,醫生的報告中指控方證人只有表面的傷勢,不需留院,當晚已經可以離開醫院。

10.裁判法官有考慮過醫生的報告,適當地指醫生報告是不可以支持到控方指證人的傷勢如何引致,最主要控方證據是來自控方第一證人。

11.裁判法官也有考慮到醫生報告,會否勾起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上有任何疑點。伍大律師指出在裁斷陳述書中第7段裁判法官已有解釋,並說不會勾起任何疑點。最主要在毆打的時間,控方第一證人只作一個粗略的估計。在這情況下,根本控方第一證人很難會留意時間。至於傷勢的嚴重性,有很多影響的因素,所以裁判法官分析之後,他認為醫生的報告反映不到控方第一證人所指被襲擊的嚴重性,是可以解釋的,所以他不認為這樣會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任何疑點。

12.裁判法官作最終分析之前,他亦有聽取代表辯方律師陳詞,參照謄本,辯方律師亦有詳盡提及到該傷勢報告,不可支持控方第一證人所形容被襲的傷勢,而亦提及到辯方證人所看到的情況有吻合,因為辯方證人稱控方第一證人因為追的士而跌倒,導致有傷勢。

13.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當作出量刑之前,裁判法官有聽取辯方律師的求情陳詞,他認為本案的案情,屬極度嚴重類別,因為對方並沒有挑釁,也沒有口角,所以上訴人不是一時衝動下失去理智而作出毆打行為。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的行為屬於羞辱證人,還是有計劃糾黨作勢,繼而群毆證人。因此,裁判法官經考慮後,判上訴人入獄18個月。而裁判法官看不到有任何求情因素。

14.在上訴聆訊時,黃大律師替上訴人作出有數項上訴理由,黃大律師最主要的理由是指裁判法官是沒有適當地考慮醫生報告,因為他指出,其實在審訊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亦有指出關於控方證人所描述被毆打的情況,在醫生報告中反映不出,黃大律師指如果控方證人是說真話,當然醫生報告中的傷勢應該是更嚴重。本席剛才也提及過裁判法官曾經考慮到有關的問題,雖然證人聲稱被毆時間很長,但證人被毆打時是沒有用手錶看時間,所以只是粗略估計。有關傷勢問題,是有很多原因,最後醫生所找到的傷勢,似乎比證人所描述為輕。但正如伍大律師所指有很多原因影嚮,例如證人當時的衣著等等,證人指他的腰部被人踢,而當時證人究竟是否有衣服擋着,所以有很多因素令醫生找不到導致傷勢的原因。

15.另外,伍大律師亦指出當時醫生檢驗身體時是大約3小時後,而很多傷勢可能還未出現,視乎每個人的皮膚情況來決定,這是一個醫學性的問題。

16.在證據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對醫生的報告,並不勾起對控方證人誠信的疑點。至於指裁判法官有否考慮醫生報告可以支持上訴人的版本,就控方證人是因為追的士而跌倒。本席審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顯示裁判法官是有考慮到辯方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認為並非真言,而證供不合情理,難以令人置信。例如目睹那不尋常的事情,居然就此離開和沒有事後查詢。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7段亦解釋為何不相信辯方證人。

1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忽略醫生報告的重要性,正如本席所指代表上訴人的黃大律師已經很詳細地解釋辯方版本和醫生報告裡的問題。而裁判法官是位有經驗的裁判官,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沒有責任把他所曾考慮的每一項事情都寫出來的。

18.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考慮全部的證供和證據,而作出這定罪,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這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9.至於刑罰方面,本席剛才向黃大律師指出上訴人的所作所為,他在街上公然向控方證人襲擊和責備,更迫令對方跪下及叩頭,的確帶有極大羞辱性,法庭是不會姑息這種行為,一定要有阻嚇性刑罰。而18個月的監禁是完全不是過重。因此在刑罰上訴的方面,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伍淑娟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由陳、陳律師行轉聘黃達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