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偉 訴 徐麗馨
Case No.CACV 214/200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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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1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214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D 2007年第9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9日 宣判日期 : 2007年8月10日 判決書 1.答辯人透過2007年7月31日的傳票向本庭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直至上訴完畢。 2.土地審裁處成員盧偉光在2007年6月29日頒佈命令如下:
3.代表申請人的梁國堅律師提出,根據判案理由書,答辯人須繳付欠租/中間收益共HK$44,720。 4.由盧偉光審裁處成員的判案理由書可見,該金額是根據答辯人的證供而計算得來。見判案理由書第18至19段。 5.答辯人不服,提出上訴。 6.然而,答辯人承認自4月起已欠租,至今已欠下4個月租金。 7.答辯人在庭上聲稱她沒有能力支付所欠的4個月租金,她最多只能於14天內支付HK$15,000,餘數則盡快繳清。 8.從土地審裁處的判案理由書可見,命令是基於申請人和答辯人所提出的證供而作的事實決定。而且答辯人所欠的款項是根據答辯人提供的證據而決定。 9.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判決。 10.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可以推翻該判決,何況答辯人沒有能力在短期清還其4個月的欠租,所以本席拒絕批准暫緩執行收樓令。 11.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梁國堅律師要求法庭即時評估,及要求答辯人支付申請人訟費HK$1,750,答辯人亦無異議。 12.為此,本席駁回答辯人的申請,及命令答辯人向申請人支付訟費HK$1,750。
答辯人/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申請人 : 由梁國堅律師行梁國堅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