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大凱
Case No.HCMA 34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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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4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34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7529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7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2.蘇文隆裁判官裁定事實為「在該階段越過雙白線,違反雙白線的規定,亦都只留給2 米距離給第一控方證人的車輛,當時PW1大概以48 公里時速行駛」。認為上訴人的駕駛行為是「低過,並且是遠遜於一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會做的」。 3.上訴人在庭上提出了相當多的論點,以支持他的逞述。其中包括有上訴人指:
4.就第1 點,裁判官已聽取了證人的證供,並有觀察他作證時的表現,認為他是一位誠實的證人,並接納他的證供,繼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5.除非情況特殊,否則上訴法院很少會推翻原審裁判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上訴法院既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證,如非對上訴人是否有罪存有潛在的疑問,當不應該干擾原審法庭對事實的裁斷。本席認為證供中並沒有令本席對此產生任何疑點。 6.有關第2 點,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可是本席在上訴文件中,看不見有支持上訴人這論點的證據。本席不能在沒有證據下作出任何批評。 7.因此,上訴駁回。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