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健玲

Case No.HCMA 66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Aug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6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270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何健玲  

------------------------------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 2007年8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7年8月24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凌晨時份被警員搜出身上藏有一張屬於另一人的「E-Cash」咭,她表示該咭是之前在某的士高檢得。咭主事後確認他早前失去該咭,但該咭從未為人盜用。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療程。她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之前共有11 次刑事紀錄,大部份皆與不誠實罪行有關;另上訴人亦涉及兩次「管有危險藥物」罪,曾多次被判入戒毒所進行戒毒療程。裁判官閱覽了戒毒所報告,報告確認上訴人仍有毒癮、反叛,且自我控制能力薄弱,建議她再到戒毒所進行療程。

3.上訴人今日在上訴聆訊中,指出戒毒所的強制性戒毒療程對她幫助不大。她又指她的歲半兒子需要她照顧,現在隨她一同服刑。她不希望幼兒與其他癮君子為伍,更指寧可入獄服刑也不想再到戒毒所進行療程。

4.答辯人則指上訴人是一名積犯,其毒癮乃其過往犯罪之源,多次戒毒所的療程亦未見成效。裁判官在考慮過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及戒毒所報告的建議後,決定採納有關建議,下令上訴人接受戒毒療程,以戒除她對毒品的依賴性,是根治她犯案之源的方法。答辯人大律師又指,從其戒毒所報告可見,上訴人今日所提出需要照顧幼兒這點,乃其一貫慣用之藉口,為求判處較輕的刑期。答辯人指裁判官判決正確,並無不妥,亦無原則性犯錯。

5.裁判官在判刑時,正確指出:

這是一宗拾遺不報的罪行,由於犯案的情況及罪責可以有很大的分別,所以法庭在量刑之時,亦有極大的自由度,法庭處理一般的所謂“機會主義犯者”,在初犯的情況下,都是以罰款薄懲了事。」 

但明顯地,上訴人並非初犯,算是一名積犯,加上裁判官考慮過戒毒所報告,滿意上訴人仍然倚賴毒品,而毒品乃其犯罪根由,故此量刑的大前提是幫助上訴人戒除毒癮。

6.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考慮正確。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