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訴 梁

Case No.FCMC 14701/200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Apr 2007
Judge朱佩瑩法官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4701 / 200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3 年 第 14701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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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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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朱佩瑩法官內庭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07年4月2日 (下午),4月3日(下午)及 4月4日 (下午)

呈請人結案陳詞 : 2008月4月13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 : 2007年4月20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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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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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項由答辯人 (“梁先生”) 申請家庭兒子的中期管養權及照顧權。

背景

2.因這是一項中期的申請,本法庭未能就所有的指控作出裁決。以下有關家庭背景的資料主要來自數份社工調查報告及雙方的宣誓書及證供。

3.呈請人王女士與梁先生約在 1999年開始同居,及在 2000年8月9日 誕下兒子 (“TS”)。 TS現年約6歲半。於2001年9月19日 雙方正式註冊結婚。婚後王女士 、 TS, 和梁先生及其家人同住。

4.婚姻很快出現問題。在2002年5月1日 王女士帶同TS 離開婚姻居所。初期她曾有工作,在這期間她的父母曾協助她照顧 TS。

5.約在 2003年5月, 王女士停止工作,開始為 TS 的主要照顧者,同年約在9月她的男朋友盧先生開始常在王女士家中渡宿。約自 2003年9月 王女士開始接受綜援。

6.王女士於 2003年12月2日 申請離婚,及於2004年8月11月日獲判暫准離婚令。2004年11月17日 在雙方同意下,王女士獲判TS 的管養權,但須接受社會福利署監管,初時為期9 個月,後再延期6個月,總共為15個月。梁先生亦同意每月支付 $1,500 作為 TS的贍養費 (“同意判令”)。暫准離婚令後於同年12月轉為絕對判令。

7.在 2005年9月 王女士誕下一位兒子,她和盧先生在這期間似乎開始有經濟困難。在2005年7月 至 2006年5月期間,王女士曾欠交 TS 的幼兒園的費用約 $19,000,及在 2006年2月 王女士亦承認盧先生曾向梁先生借款。梁先生指當時是借了 $18,000 給盧先生,但在借貸文件上,盧先生只承認 $12,000。據梁先生所述,王女士當時是同意梁先生扣除 TS 的每月 $1,500 贍養費以作償還此借款。王女士則在庭上作證時指這是梁先生當時的建議,而盧先生其實可以稍後還款。但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盧先生曾有嘗試還款。相反地,她和盧先生在 2006年7月 突然搬離住址。社會福利署及梁先生均沒法與她或 TS 聯絡。

8.據社會福利署報告,在2005年8月,TS 只有上幼稚園一天,其後在 2006年2月 及 3月 全月沒上學 直至 2006年4月10日 才恢復上學,但在2006年5月 TS 只上學4天,而整個6月他全月缺課,其餘月份則較正常。

9.在 2006年5月當梁先生探視 TS 時,梁先生的母親發覺TS 面部有瘀痕,懷疑他曾被虐打,後 TS 被送醫院,而案件亦交由警方調查。之後社會福利署召開了 “懷疑虐兒事件”會議,最後5 位成員中有3位認為此是 “高危個案”,但由於王女士在事發後態度合作,會議決定 TS 仍由王女士照顧但個案須轉交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跟進。

10.如上述,在 2006年7月 下旬,在沒有通知社工及梁先生情況下,王女士和 TS 及盧先生突然搬離他們當時的居所,而失去聯絡。稍後梁先生報案 及在 2006年9月25日 他申請更改同意判令,要求 TS 的管養權轉判給他。後經社會福利署協助尋找王女士下,梁先生終於在去年11月才能再接觸及探視 TS 。

11.王女士 在2006年9月18日安排 TS 開始就讀小學一年級。他為一名插班生。

12.於2006年11月 王女士再誕下一名女兒。

13.自開學 至 2007年1月 期間,TS 只上了60天學,而缺席為 21天。

3.18 事件

14.梁先生在3月17日帶了 TS 出外,當時王女士是同意他在那週末可以有留宿探視權。3月18日 梁先生將兒子送返王女士家,其後梁先生在回家途中,突然收到王女士的電話,要求他立刻帶走TS。梁先生因此折返王女士家中接走 TS 。

15.3月19日 社工黃先生接見 TS ,發覺他頭髮被“剷青”,據他的報告中所述,TS 指他的頭髮之前亦曾在 2005年 至 2006年 期間約有四次被母親 “剷青”。

16.3月20日 社工黃先生接見了王女士。王女士在庭上作證時承認在 3月18日 當日是很衝動。她指第二天只替 TS 向學校告了兩天假,其後才替 TS 告了約一個星期假。在 2007年3月26日 梁先生向法庭申請 TS 中期的管養權及照顧權。

17.在3月28日 出庭時,法庭安排了一項緊急的聆訊 在4月2日 及 4月3日進行。 當時在3月28日,法庭作出一項判令,將TS 的臨時照顧權交由梁先生,但 TS 需繼續就讀元朗XXXX小學。

各人證供拙要及分析

18.在聆訊中,梁先生 、 王女士 及社工黃先生均出庭作證。初時,王女士本欲傳召她的男朋友盧先生,但因盧先生未曾作出任何宣誓書,最後她律師撤回此申請。

19.本席亦向雙方律師指出現時的聆訊只是就待審期間 TS 的安排。本席首要須考慮的為 TS 的福利而在考慮他的福利時,須考慮他的意願及社會福利署調查報告內的資料 (見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第3條 )。因此 本席現須決定的是在最後審訊前這未來數月中 TS 的居住及上學的安排。

20.梁先生的證供顯示出他是很關心 TS 的。雖然他住在YT,與 TS 現時學校有一定的距離。但他在 29日 立刻請了 3 小時假早上 5:30 和 TS 起牀,帶他上學。其後安排由他的父母去接 TS放學。在3月30日 他父親帶 TS上學,後他父母去接 TS 放學。自 4月2日開始,學校在放復活假。他告訴本法庭他已向僱主申請了特別假, 每早上 3 小時。如法庭將中期管養及照顧權判給他,他會在TS 復活節假後,即在4月11日恢復上學時,每天帶他上學。梁先生指在29日 帶 TS 恢復上學時,他曾和 TS 班主任及訓導主任會面。學校同意如將來法庭作出判令,他們會寫 一封推薦信安排 TS 轉去NTK一間有關連的小學。

21.因為 “3.18”事件,TS 缺課了共 8 天,即自 3月19日 至3月28日。在4月13日,即開學後兩天,TS 要考試。梁先生指所有 TS 的學校書本在他家中,而他是可以幫  TS 溫習功課。

22.梁先生在庭上講述在 3月18日 王女士致電給他說她不要這兒子,要他去帶走 TS。當他折返王女士居所樓下時,王女士帶了 TS 下來。TS 拿著一袋他的衣服,當他帶 TS 離開後,TS 初時一言不發只緊握梁先生的手。後來 TS 才開始發言,告訴他媽媽和盧先生吵架,媽媽問 TS 想跟她或梁先生,而當 TS 說想跟梁先生時,王女士即發脾氣,令 TS 受嚇及心理受到很大壓力。

23.梁先生指當晚 TS 睡時仍很緊張,初時抓緊拳頭,後來被梁先生及嫲嫲 “攬實” 才最後能入睡。TS 當晚是被安排和嫲嫲一起睡。

24.王女士就 3.18 事件解釋說當 TS 被梁先生帶回來時,他的心情很不平復,不肯讀書,情緒非常波動,他指要去和梁先生一起住。王女士問了他很多次,他亦是說要跟爸爸。王女士承認當時她是很衝動,曾在梁先生及兒子面前說她不要兒子,因為 TS 當時令她很傷心。

25.王女士指她當時和梁先生說她會替兒子告假,但第二天她只是告了兩天假,後來才延長至一星期。她指在3月20日 與社工黃先生見面時,向他指出她想與 TS 聯絡,但黃先生回應要她等法庭的報告。黃女士指她曾問社工黃先生能否和 TS 通電話,但黃先生叫她不要打電話給 TS ,而黃先生會替她聯絡,但之後黃先生一直沒有替她聯絡 TS 。

26.當問及 2006年 TS 被 “懷疑虐打” 的事件,她承認曾掌摑 TS 的面,因為他目無尊長。跟著王女士亦承認曾用藤條嚇 TS,但指只是將藤條打在枱上,沒有用藤條直接打 TS,只是嚇他。

27.至於 “剷青頭”,王女士指自幼稚園到現在,有很多次替 TS 剷青頭髮。王女士解釋是因為是衛生問題,因為他現在的居住環境是比較多蚊。

28.王女士的證供指她在 3月19日 替 TS 先請兩天假,在三月20日下午 她見了社工黃先生後,才打電話給老師,指因為社工說要等法庭在 28日 開庭判決後才作決定,因此她向老師請假至 28日,但這說法與事實是不相符,因為梁先生是在 3月26日 才向法庭申請中期管養權。而因這是一項緊急的申請,法庭在3月26日 即安排在3月28日作指示聆訊。王女士是不可能在 3月20日 那天會知道在 28日 有一項聆訊。明顯地在3月19日 那天,王女士仍然對事件無悔意及不感到嚴重性。她並沒有在3月19日 早上即時去梁先生家中接回 TS 。她亦沒有向法庭作出任何緊急的申請。王女士指社工黃先生是用假設方式去問王女士她有否反對 TS 的管養權判與梁先生,但無論王女士當時是反對與否,事實上,王女士確是曾在 3月20日 替 TS再請了6天假期。本席認為她是明顯地同意及安排 TS 缺課8天。

29.至於向梁先生借錢這回事,似乎王女士將事件推在她男朋友盧先生身上,但本席是相信她當時是知道及同意盧先生要求梁先生借款的及她亦是同意用 TS 每月的贍養費去替盧先生還債。雖然她律師指梁先生是同意此安排,因此梁先生亦應負上責任,本席同意此點但除此之外,王女士還用了 TS 的學費 $19,000 去替盧先生週轉。雖然王女士指當時盧先生有週轉困難及法庭亦接受盧先生一直和 TS 的感情亦是密切而 TS 亦曾稱呼他為爸爸,但似乎王女士及盧先生二人將自己本身經濟週轉問題視為比 TS 學業更重要,而漠視了 TS 的利益。尤其是王女士指當她在生女兒的時候,沒人照顧小兒子而盧先生需要協助照顧小兒子,所以沒人帶 TS 上學而令 TS 常常缺課。這亦顯示出王女士與盧先生漠視了 TS 的學習需要。

30.社工黃先生亦出席作證,確認他在 2007年1月22日 及3月21日的 兩份報告的內容。

31.社工黃先生確信他有充份理由相信若 TS 繼續和王女士一起生活, TS 可能繼續受到不適當的對待,包括心理虐待的可能。黃先生再指出在參考過往王女士照顧 TS 的記錄,這些不適當的管教及照顧方式將會進一步損害 TS 的身心成長及學習需要。

32.梁先生承認他現時有一位關係穩定的女朋友,但他指他並沒有打算結婚。在本庭審理最終管養權時,會再考慮這方面的證供。本席明白在2007年3月17日晚上梁先生是帶了 TS 去他女朋友家裡過夜及他和 TS 和女朋友是3人同睡一床,而此點是在社會福利署報告中沒有提及的,但最主要現時法庭所處理的並不是一項長遠的判令,只是一短暫中期的安排。

33.至於 TS 晚上須獨自睡於王女士客廳地下的一個床褥上的指控,王女士解釋不是故意要 TS 獨睡於客廳,及她可以在房間內看到 TS 的。本席接受梁先生律師呂律師所指,王女士是可以安排她本人和 TS 睡一間房間而盧先生和兩名年幼的子女睡另一間房間。並且盧先生曾有一段時期亦搬離王女士的居所,為何王女士在這期間不能與3位小朋友一起同睡一房間 ?  但當然在睡覺方面或居住環境方面,這是一項比較長遠的安排,法庭在現時亦不會單因為此原因而去更改 TS 的中期管養權。

34.王女士是自 TS 出世後一直為 TS 的主要照顧者。通常在一般情況之下,有案例顯示如親生母親為主要照顧者,管養權及照顧權亦通常是會判給她。

35.但從社工黃先生的報告中及他的證供中,本席是非常擔心王女士照顧 TS 的能力。本席亦有機會在庭上觀察了王女士在作證時的神態。她指對3.18 事件是知道自己做錯了,但本席覺得她的歉意是表面化。她在作證時給法庭的印象為她未能以嚴重的態度去處理或正視 TS 常常缺課的後果。

36.王女士承認在2006年初曾去過澳門賭錢但指輸的錢並不大。她指男朋友盧先生是因為週轉問題才向梁先生借錢。她亦指她並不了解在社署獲取的綜援金是指定有一筆款項是用來交學費的。法庭並不接納她在這方面的證供,因為社署發綜援時是定時有通知書給她而每一份通知書上亦會列明那一項付款是用來交學費的。王女士一定是知道如不替 TS 交學費會令致他有不能回幼稚園上學。另外她在2006年7月底忽然搬離居所又沒有預先替 TS 安排學校,其後需要在9月18日才以插班生進入現時學校就讀。這些一切再加上 3.18 事件都顯示出王女士有漠視 TS 的教育需要以致現時有徵象顯示 TS 在學業上辨識及抄寫中英文單字方面較弱。

37.本席認為社工黃先生是一位有經驗的主任,而且是屬於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他解釋向 TS 問問題時,不是直接立刻向他發問而是和他熱身後才慢慢問他的問題。本席接納黃先生所指而相信 TS 是不會向他說謊的。

38.王女士堅持否認她替 TS 剷青頭髮是一種懲罰,但如黃先生所述,一般小朋友在 TS 的年齡是不可能清楚記得每次剪髮的時段。 TS 向黃先生所述的顯示出剷青頭髮是對 TS 印象深刻。即使王女士指剷青頭髮是為了衛生,她似乎亦是漠視了 TS 的心理感受。

39.對於懷疑虐兒事件,本席相信王女士是清楚明白個案是被轉介至保護家庭及兒童課跟進及她須接受輔導,事實上從黃先生呈交的信件中可看出當時的社工王姑娘曾在 2006年6月21日 致信約見王女士,但王女士沒有赴約。後在7月3日 王姑娘再發信給王女士,最後才能和王女士聯絡。王女士當時亦曾告訴社工她將會搬離居所,而王姑娘曾要求她提供新地址的,跟著王女士就失踪。王女士的解釋指她失掉社工王姑娘及梁先生的聯絡資料,因為她在搬屋時失去一箱文件。這解釋並不能令本席置信及即使她所指的是真確,她亦應用盡辦法與王姑娘聯絡因為這是涉及 TS 福利的事宜。她後來再去申請綜援,如果她是真的有心和王姑娘及梁先生接觸的話,她亦可以告訴申請綜援處的社會福利署替她聯絡王姑娘或以其它方式聯絡他們。王女士雖非因失踪而犯了不可原諒的過失,她過去在照顧 TS 的行為及處理有關 TS 事宜的態度令本席非常擔心她能否適當地照顧 TS,尤其是她另有兩位非常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顧。

40.本席明白在這短暫的聆訊中未能聽取盧先生的證供。梁先生因為要上班,因此他的父母是需要協助他照顧 TS 的。本席在現階段亦未曾能聽取他父母的證供。

41.即使在沒有 3.18 事件之前,社工黃先生在2007年1月22日 報告中亦建議法庭將本案押後4個月並索取臨床心理學家的報告及進一步社會調查報告以便更深入及準確地評估雙方面照顧能力及當時兒童的福利的安排,因此可看出當時黃先生對 TS 由王女士及管養亦是採取了保留的態度。本席接納黃先生在庭上所指如果 TS 繼續和王女士一起生活的話,TS 可能受到不適當的對待包括心理虐待的可能。現時,據黃先生所述, TS 表示他在父親家中開心地生活,沒有心理壓力,因為梁先生、祖父母、姑姐及叔叔都很愛護他。在4月20日 黃先生再呈交了一份報告顯示他在4月19日 曾到學校和 TS單獨會面而 TS 向他表示比較喜歡和父親居住。

結論

42.在考慮了以上所有的情況及 TS 的福利及最佳利益,本席認為 TS 的中期管養權及照顧權需暫交梁先生。至於轉學校的問題,因為現時還有約兩個多月 TS 將會完成這學期,並且梁先生亦已在工作上作出安排,因此在這過渡期間,本席認為暫時不應轉校,等 TS 可以比較安定下來。

判令

43.本席現判令如下 : -

(i) 答辯人獲判兒子 TS 的中期管養權及照顧權;
(ii) TS 須繼續就讀元朗xxxx學校直至法庭再作出判令為止
(iii) 在2007年5月21日 早上 9 : 30 有一項指示聆訊;
(iv) 雙方在指示聆訊訊前不能就最終管養權問題作出任何宣誓書,除非得到法庭准可;
(v) 呈請人可獲得合理的中期探視權,由社工安排及在社工在場下進行;
(vi) 訴訟費保留待決。雙方本身的訴訟費用須依照法律援助署規則來評定。

  ( 朱佩瑩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余雄律師行余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陳應達律師事務所呂律師代表